第 二 题
法院之等级及种类
1569条 - 1项 - 因教宗之最高位,普天下任何信友之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不论系属于何审级,或进行至如何程度,均得请求宗座办理,或迳向宗座起诉。
2项 - 除上诉外,凡向宗座请求办理之案件,均不停止已经开审判程序之审判官行使其管辖权,故该审判官得继续审判行为至判决确定时止;但明知宗座已决定由自己审判该案件者,不在此限。
1570条 - 1项 - 除与宗座保留或宗座决定由自己审判之案件外,其余案件由依第一千五百七十二条以下条文,所指定之各种法院审判之。
2项 - 凡法院于訉问或传唤当事人及证人,调查证据或勘查争执物,送达裁判及其他类此之事物,均得嘱讬其他法院协助,受嘱讬法院应依法律关于受嘱讬行为之规定为之。
1571条 - 凡曾充法院任何审级之审判官,审判案件者,不得于其他审级审判同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