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题
退出修会
637条 - 曾经发定期愿人,于誓愿期间届满时,得自由退出修会,而修会因正当及合理缘由,亦得不准许其再发定期愿或终身愿;惟除能证明确系于初发愿前以诈欺之意思,而缄默或掩饰有病之事实者外,不得以患病为不准许之理由。
638条 - 得居住修会院外之敕准,如为定期者,谓之院外居住敕准,如为终身者,谓之还俗敕准;对于宗座法令修会内之人,惟宗座始得颁赐之;对于座堂区法令修会内之人,区域正权力人得颁赐之。
639条 - 凡由宗座求得院外居住敕准者,仍有守愿及因愿负担以现在情形可履行之义务;但不得着本修会之衣服;在敕准有效之期间内,无表决权及被选权,而享有本修会仅关于灵魂之特别权利,以发听命愿之效力,而服从所在地区域正权力人代本修会会长之管理。
640条 - 1项 - 关于求得还俗敕准而退出修会者,依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与本修会断绝关系,并不得着本修会之衣服,关于弥撒及法定时经及领受或授与圣事,均与世俗人相同;
2目 - 永久免除守愿之义务,如曾领受高级神品者,仍坚存与高级神品相关连之一切义务,免除仅因誓愿念法定时经之义务,亦不受会典及会规之其他拘束。
2项 - 因受宗座之敕准,而再入修会时,应复行初学及发新愿,其在发愿人中之等级自发新愿之日起算。
641条 - 1项 - 高级神品之修会员,如未依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出本座堂区,而亦未复发愿或受得还俗敕准时,应归回本座堂区,而其正权力人亦应收留之;如已经出本座堂区时,在未觅得慈纳主教或宗座另有办法前,不得在修会外实行神品权。
2项 - 主教得简便无条件,或以三年为试探期间,而收留修会员;前者因该收留之事实即为入座堂区;后者主教得延长试探期间;但不得逾第二次三年,如第二次三年期满,而修会员未被开除时,仅因此事实即为入座堂区。
642条 - 1项 - 凡发愿后还俗者,虽依第六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得实行神品权;但除宗座另有特别敕准外,不得任下列各目之职务:
1目 - 凡大小御殿堂及座堂内之一切职务;
2目 - 凡大小修道院或为教育教士所设立之学校,或因宗座所赐之特别权利,而得授与大学品级之大学或其他学院内之教职及其他职务;
3目 - 主教府及男或女修会院内,连座堂区法令之集合修会内之任何职务或事务。
2项 - 前项规定于曾经发定期愿或坚定誓,或依本会规之一切特别约定,满六年后,尚被拘束中之受得宽免者,准用之。
643条 - 1项 - 因满定期愿之期间,或受得还俗之敕准而退出修会,或被修会开除者,不得因曾为修会之任何工作,而请求报酬。
2项 - 如无奁资曾被准许入会之修会妇女,本人无其他财物自养时,修会应因爱德之义务,而赠与以安全及适宜归故乡之必要路费,并按其情形由双方之同意,预备一定期间之相当生活方法;如不同意时,由区域正权力人酌定之。
644条 - 1项 - 称背叛修会者,谓曾经发终身特典或常典愿之人,以不归回之意思,而违法离开修会院者,或虽适法离开而其本意为不归回以免其在修会内听命之义务者。
2项 - 如修会员于一月内未归回,并未向会长表示归回之意思者,依法推定其有前项之恶意。
3项 - 称擅离修会者,谓无会长之准许,而以仍归回之意思,离开修会院者。
645条 - 1项 - 凡背叛修会及擅离修会者,均绝对不免除守会典及誓愿之义务,并应速回修会。
2项 - 会长应谨慎寻觅前项之人。如其真心后悔而归回时,应收留之;背叛或擅离者,如为规修女时,区域正权力人应设法引导其归回;如为特属规修会院之妇女时,该管之男规修会长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