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页 对于各德行之勇气或致命及致命原因之裁判
2101条 - 自天主之仆人死亡时起算未逾五十年者,不得开始德行之辩论。
2102条 - 辩论天主之仆人德行之勇气或致命事实及原因,应于三会议,即前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及总会议内,为之。
2103条 - 1项 - 凡实职正教长及顾问均应于各会议内以书面表示其意见。
2项 - 各正教长及顾问于前预备会议及预备会议时表示意见后,均得于闭会前为舍弃其所表示之意见。
3项 - 秘书应将各意见之意旨,分别记录及秘密保存之,并将意见书交付于总保信官。
2104条 - 持笃信人之诉讼应辩论疑问:即对于本案为达到其目的,是否确认其将直接向天主之德行,即信望爱三德,即爱天主及爱人;并枢德即智德,义德,节德,勇德,并与各该德行所结合之其他德行,均曾以勇气实行;致命人之诉讼:即对于本案为达到其目的,是否确认其有致命之实事及原因并奇迹即圣迹。
2105条 - 开前预备会议时,枢机覆白官即实职正教长,顾问均应出席。
2106条 - 于开前预备会议前,应就下列各目所指定之资料制作议题:
1目 - 原案卷之概要,惟对于证言及证书,应于概要内完全记载之;
2目 - 律师摘取概要内所有之资料,以简易显明天主之仆人之品行及德行之勇气或致命之事实及原因;惟应注意将有证据力之证据与辅佐即扶助证据,分别叙明之;
3目 - 总保信官依第二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所制作之要览;
4目 - 总保信官之抗辩及律师之防御;
5目 - 审査员对于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制作意见书。
2107条 - 开前预备会议时,有出席人三分之二表示不承认之意见者,不得开预备会议;但枢机官长呈由教宗决定其他办法者,不在此限。
2108条 - 凡本圣部之枢机大臣均应出席预备会议;实职正教长及顾问均应列席。
2109条 - 预备会议之议题,就下列各目所指定之资料制作之:
1目 - 总保信官之抗辩;
2目 - 顾问之意见书内所记载之抗辩;但总保信官认该抗辩关系轻微者,不在此限;
3目 - 律师之防御;
4目 - 新搜获有利害关系之证据并依该证据所制作以攻击或防御为目的之概要。
2110条 - 1项 - 枢机大臣于开预备会议时,谘询顾问后,断定诉讼之应否进行。
2项 - 秘书官及总保信官,虽未被询问仍为显明问题及说明事实起见,亦得随时发言。
2111条 - 枢机官长于实行辩论后,应将本案件,即不但辩论之结果并且连双方所提出之重要理由,一并呈报教宗。
2112条 - 总会议于教宗前为之;圣部之枢机大臣,实职正教长及顾问均应列席。
2113条 - 于开总会议前应依第二千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编辑最新议题并附依职权制作对于本案件所已为之一切行为之要览,即谓“全体同意认诺之事实”。
2114条 - 开总会议时关于是否确认天主之仆人之德行之勇气,或致命之事实及原因之裁判,惟教宗始得为之;顾问,实职正教长及枢机大臣均仅有谘议权。
2115条 - 1项 - 如教宗发出命令时,圣部之秘书长应以教宗之名义制作裁判书;其内容应依职权认定天主之仆人之一切德行之勇气,或其致命为确实曾被证明者;并应依教宗指定之布告时期及方法布告之。
2项 - 布告前项裁判书后,得称天主之仆人为“可敬者”;但此名称之准许,必不为实行公然敬礼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