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题
用未敬礼之途径进行之天主之仆人
列真福品之诉讼
2037条 - 1项 - 凡参与区域正权力人依其本权力或宗座所委任之人所办理之诉讼之人,即审判官,保信官,副保信官,书记官,副书记官,均应于每一诉讼开始时,依圣部以命令所指定之方式宣誓,应诚实尽职务及至传览卷宗时止,严守秘密并不收受任何赠物。
2项 - 正权力人,虽未充审判官,仍应宣誓必须守秘密。
3项 - 除凡本项所规定之人应宣誓守密秘外,证人应于被訉问前宣誓当据实陈述,并应于被訉问后宣誓系据实陈述;鉴定人,通译,核对人,抄录人,应于实行鉴定,翻译,核对,抄录前宣誓当诚实尽职务并应于实行鉴定,翻译,核对,抄录后宣誓自己曾妥善尽职务;差役即送达人应宣誓当忠诚尽职务。
4项 - 申请人及副申请人应宣誓当于本案诉讼中完全为诚实之陈述,不用任何诈欺,即所谓诬告誓。
5项 - 圣部审理案件时,关于宣誓应守本圣部法规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