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页 受得大赦
925条 - 1项 - 必须曾经领受圣洗,未被弃绝,并至少于完成所规定之行为时,有宠爱而为放大赦人之所属人,始有受得大赦之能力。
2项 - 有能力之人应至少有普通欲得大赦之意思,并按颁赐文书之内容于一定时间,用适宜之方式完成所规定之行为,始能确实受得大赦。
926条 - 颁赐全大赦之意义,应解释为如人不能完全受得时,即比例于自己预备之程度,而受得一部分。
927条 - 由主教颁赐之大赦,凡主教所属人之在座堂区外者,并在座堂区内居住之旅居人,无定所人及一切特属人亦可受得之;但颁赐文书之内容显有其他意义者,不在此限。
928条 - 1项 - 全大赦虽数次实行所规定之行为,而仅得于每一日受得一次;但明文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2项 - 限大赦得因数次实行所规定之行为,而于一日受得数次;但明文有反对之规定时,不在此限。
929条 - 凡男女信友,如专因修道或受训教育或求健康起见而经正权力人之同意所创立之无堂或公祈祷房舍之院址内共同生活者,并凡为伺候之目的与其同居住之人,于为受得大赦依规定应朝拜未指定之堂或公祈祷房舍时,得朝拜本院址祈祷房舍,但以在该祈祷房舍内能依法尽望弥撒之义务,及完成所规定之其他行为者为限。
930条 - 凡受得大赦人,均不得转让于生存人;由宗座所颁赐之一切大赦,除确有他意义外,得转让于在炼狱所留滞之灵魂。
931条 - 1项 - 无论受得任何大赦,如有规定以告解为条件者,得于与大赦所结合之日之紧接前八日内行之,并得该日之前一日领受圣体;于该日后八日内得领受告解及圣体两件圣事亦可。
2项 - 对于因受得行三日或一星期等善功所结合之大赦得于行该善功后紧接之八日内领受告解及圣体亦可。
3项 - 凡信友如遇无正当理由之阻碍时,其习于每月至少二次领受告解,或怀有宠爱及正当善良意思,而每日领受圣体,虽每星期一次或二次未领受,除通常或非常或类似圣年之大赦外,虽未领受此规定外应领受之告解,亦可受得一切大赦。
932条 - 不得因履行依法律或命令有履行义务之行为而受得大赦;但颁赐之文书内显有其他意义者,不在此限;如有与因履行告解时所命令之补赎行为结合之大赦时,得于尽补赎义务时,同时受得大赦。
933条 - 因数理由得与一物件或一处所结合数大赦;而因实行因数理由结合数大赦之一行为时,不能受得数大赦;但其行为为领受告解或圣体,或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934条 - 1项 - 如有因受得大赦而规定按教宗之意思应念之经言时,仅心中默念者仍为未足,而信友得随意选择经言以口念之;但有特别指定之经言时,不在此限。
2项 - 如有因受得大赦而规定之特别经言时,用任何方言念之,均得受得该大赦;但以内场圣院或经言所译言语为普通言语区域正权力人一人确认该译文诚实者为限;如有任何增加,减少,窜改而大赦即完全消灭。
3项 - 为受得大赦而与人启应念经即为已足;如他人口念而自己心中随思者亦同。
935条 - 告解司祭于有正当阻碍而不能履行为受得大赦所规定之善功之人,得更换其他善功以代之。
936条 - 喑哑人对于公念之经言所结合之大教,得因与念该经言之其他信友在同一处所,热心思慕天主而可受得该大赦;对于私念之经言,仅心中默想或用符号表示或用目通睹即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