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题
圣人圣像及圣遗物之敬礼
1276条 - 恳求与耶稣同王之天主之仆人,并尊敬其圣遗物及像,均为善而有利益之事;凡信友尤宜以孺子之情,特别恭敬真福童贞玛利亚。
1277条 - 1项 - 惟对于由天主教会之权力被列入为圣人或真福人之天主之仆人,始得用公敬礼尊敬之。
2项 - 对于被登入圣人薄之人应使用尊敬敬礼,在各处用任何同类敬礼之行为,均得为之;对于真福人之敬礼,惟依宗座所准许之处所及方式始得为之。
1278条 - 遵守凡有关系之规定而选择圣人为民族,座堂区,省区,弟兄会,修会及其他地方或法人之主保,为堪赞许之事,而必须经宗座之准许,始得确定之;选择真福人为主保时,非经宗座之特别准许,不得为之。
1279条 - 1项 - 非经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任何人均不得自己或令他人在堂内,连特属堂亦同,或于其他圣地,按置任何非通用之像。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不宜准许信友行公敬礼,而安置与天主教会通行风俗不相合之圣像。
3项 - 正权力人绝对不得准许于堂或其他圣地内,安置伪道理之像或显与礼仪及品格不相宜之像,或使无知识人有误入迷途危险之像。
4项–正式降福为公敬礼而安置之像,应保留于正权力人为之;但正权力人得委任任何司祭为之。
1280条 - 珍贵像即因历史或技术关系或特别恭敬而优异之像,及在堂或公祈祷房舍内,因信友之恭敬而安置之像,遇有修理之必要时,非经正权力人书面之准许,绝对不得修理之;正权力人于为该准许前,宜谘询聪明鉴定人之意见。
1281条 - 1项 - 凡重要圣遗物或珍贵圣像及在各堂内受教民重大敬礼之其他圣遗物或圣像,非有宗座之准许,均不得有效出卖或永久迁移于其他堂内。
2项 - 称圣人或真福人之重要圣遗物,谓全身体,头,一全膊或下膊,心,舌,手,腿或致命人之身体受伤之部分;但受伤部分以完全而不轻微者为限。
1282条 - 1项 - 非经区域正权力人之明示准许,不得存放圣人或真福人之重要圣遗物于私房宇或私祈祷房舍内。
2项 - 对于不重要之圣遗物,用适宜之尊重亦得在私房宇内存放之,信友并得敬重佩戴带之。
1283条 - 1项 - 惟有枢机大臣或区域正权力人或有由宗座受得认证权之其他教士之证明文书而确认为真实之圣遗物,始得在堂内以公敬礼尊敬之,在特属堂内亦同。
2项 - 总代理人非有特别委任不得证明圣遗物为真实者。
1284条 - 区域正权力人对于确认为不真实之圣遗物,宜斟酌情形设法消除信友之敬礼。
1285条 - 1项 - 圣遗物之证明文书,因变乱或任何其他理由而消失时,非经区域正权力人之认定,不得为公敬礼而供设之;总代理人非有特别委任,不得为此认定。
2项 - 古圣遗物至今尚享有之敬礼应存留之;但如有特别情形因确实证据而认定为伪或被调换者,不在此限。
1286条 - 区域正权力人不得放任用圣宣讲或书本,报纸,杂志,纯以推测或不肯定之理由,或以成见而评论圣遗物之真伪,如用有凌辱或轻慢意味之言词,尤不得放任之。
1287条 - 1项 - 圣遗物如供设时,应于关锁或封闭之贮藏器即箱匣之类内。
2项 - 至圣十字架之遗物绝对不得与圣人之圣遗物置于同一贮藏器内,为公敬礼而供设之,然应置于另一贮藏器内。
3项 - 真福人之圣遗物,除有特别敕准外,不得于游行时捧抬或供设之;惟受得宗座准许念真福人之小时经及举行其弥撒之堂,始得在该堂内供设之。
1288条 - 主教之胸佩苦像内如有至圣十字架之遗物时,主教死亡后,该遗物属于其座堂,并须将其转与后任主教;如死亡之主教曾经管理数座堂区时,属于死亡所在座堂区之座堂,如在其座堂区外死亡时,属于最后离开之座堂区之座堂。
1289条 - 1项 - 出卖圣遗物为重大罪恶,故区域正权力人,总司祭,堂域司祭,及管理灵魂之其他司祭,对于圣遗物尤其对于至圣十字架遗物,均应谨慎预防,以免被卖出或转入于非公教人手中,于出卖遗产或杂乱物件时,尤应注意之。
2项 - 堂长及其他关系人,对于圣遗物应谨慎监督,以免任何亵渎或因人之疏忽而消失,或不甚适宜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