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题
圣游行
1290条 - 1项 - 称圣游行,谓教士率领教民按秩序自一圣地至其他圣地之行动,为提倡信友之热心或纪念天主之恩惠,及感谢天主或恳求天主保佑之大祈祷礼。
2项 - 通常游行,为于每年之一定日期,依礼书之规定或堂之习惯而举行者;非常游行,为因公益上之理由而于其他日期特定举行者。
1291条 - 1项 - 除人不知适用若干年之习惯另有规定,或因地方之情形而依主教之明智意见,认为以其他办法为必要外,于圣体瞻礼日,在同一地方应仅由较尊贵之堂举行惟一经过公共街道之大礼游行,凡教士及男修会院之团体,连特属修会院之团体在内,并教民之弟兄会,均应参加之;但终身在最严之禁地内生活或距城市逾三千步远之规修会员,不在此限。
2项 - 其他堂域及其他堂,连规修会之堂在内,均得于圣体瞻礼后之八日内,率领于堂外各别游行;但同一地方有数堂时,关于各堂游行之日时,路线,区域正权力人有预定权。
1292条 - 区域正权力人于谘询座堂会议院之意见后,得因公益上之理由特定非常游行;凡依第一千二百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通常及习惯之游行应参加之人,于此非常游行亦应参加之。
1293条 - 修会员连特属修会员在内,非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不得在本堂及修会院外举行游行,但不妨碍第一千二百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1294条 - 1项 - 堂域司祭,及其他任何人,非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不得开始新游行,或将已经习惯之游行,改移或废止之。
2项 - 凡在堂有职务之教士,均应参加本堂之特别游行。
1295条 - 正权力人应注意圣游行按秩序进行,如有不良情状应消除之,凡参加游行者均宜用与此恭敬天主之行为相宜之严肃及尊敬实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