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终傅之授与人
938条 - 1项 - 惟一切司祭始得有效授与终傅圣事。
2项 - 除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目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外,病人所在地之堂域司祭为通常授与终傅人;如于紧急情形,至少合理推定该堂域司祭或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时,其他任何司祭亦得授与该圣事。
939条 - 凡通常授与终傅人有公义上自己或用其他司祭授与终傅之义务;于必要时,凡其他司祭均有爱德上授与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