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题
至圣圣体之保存及敬礼
1265条 - 1项 - 至圣圣体以有看守之人及司祭通常每星期,至少在圣体所在之圣地举行一次弥撒为限,依下列各目之规定存供之:
1目 - 圣体应于座堂及无座堂区之父老院或正教长区域或代牧及监督区域之大堂,任何堂域或任何类似堂域之堂或与特属男或女修会员之房宇所联合之堂内存供之;
2目 - 经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后,得将圣体于团体堂,慈善或修会之房屋及世俗或修会教士管理之天主教会学院之公或半公之正祈祷房舍内存供之。
2项 - 必须经宗座之敕准,始得于其他祈祷房舍内存供圣体;区域正权力人以为特定行为有正当理由而于堂或公祈祷房舍内存供者为限,亦得为该准许。
3项 - 任何人不得于自己家内存放或旅行时携带圣体。
1266条 - 凡存供圣体之堂,尤堂域之堂,宜每日为信友开门至少数小时。
1267条 - 关于修会或慈善房宇,除得在其堂或正祈祷房舍内存供圣体外,不得在其他处所为之,亦不得于规修妇女之堂之圣咏所或其修会院之禁地内存供圣体;废除凡与此相抵触之特别权利。
1268条 - 1项 - 在一堂于通常时,惟限于一祭台内得连续存供圣体。
2项 - 应将圣体存供于堂之最尊贵及最荣耀之处所;故通常系于正祭台内存供之;但认其他办法于尊崇及恭敬此极大圣事为更便利,更适宜时,不在此限;并应遵守礼规关于圣星期之末日之一切规定。
3项 - 应在正祭台前实行圣咏礼之座堂或团体堂或正式规修会院之堂,因避免妨碍该职务之实行,通常存供圣体宜不于正祭台内,而于其他小堂内或其他祭台内存供之。
4项 - 堂长应注意修饰凡存供圣体之祭台,优于其他一切祭台,以便因其装饰而感动信友之热心及恭敬之情。
1269条 - 1项 - 应存供圣体于祭台正中所安置之固定圣龛内。
2项 - 圣龛之制作宜艺术化,而上下及各侧均宜坚固封闭,依礼规为适宜之装饰,而其中不存有任何其他物件,并应谨慎保护之以避免任何亵渎之侮辱。
3项 - 有重大理由经区域正权力人承认时,不禁止夜间将圣体存供于祭台外;但应存供于圣体布上即较安全而相宜之处所,并遵守第一千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4项 - 圣龛之钥匙应极谨慎保护之,由管理堂或祈祷房舍之司祭负此重大责任。
1270条 - 应在用坚固及相宜物质作成之盒内永久存供已成圣体之面饼,其数可以足为病人及其他信友领受之用,该盒应为洁净而用盖严密盖闭者,并应用白绸帕及如能修饰时而用修饰之绸帕覆盖之。
1271条 - 存供圣体之圣龛前应用橄榄油或蜂蜡而燃昼夜连续发光之灯至少一盏,如于不能有橄榄油之地方,区域正权力人按自己之明智意见,得准许易以其他油,即植物油;但以能办到时为限。
1272条 - 为授与圣体于信友或为显供圣体而用之既成圣体之面饼,应均为新鲜者及应时常依礼规领尽陈旧者而换新者,以避免一切腐烂之危险,并应遵守区域正权力人关于此事项所发之命令。
1273条 - 凡专务讲解道理于信友之人,宜设法教训信友热心恭敬圣体,并宜特别劝导之,使不但于星期日及应守之瞻礼日,而且于每星期内之其他日在可能时,屡次望弥撒及朝拜圣体。
1274条 - 1项 - 在堂及曾受得存供圣体之准许之祈祷房舍内,于有任何正当理由时,虽无正权力人之准许,亦得私显供圣体,即用圣体盒供之;在一切堂内于圣体瞻礼日及其后八日内当大礼弥撒及念申时经时,得公显供圣体,即用圣体光供之;于其他时间,以有正当及重大理由,尤其有公益之理由而经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为限,亦得公显供之,其堂为特属修会之堂时亦同。
2项 - 司祭及助祭均有显供圣体及奉回圣体权;惟用圣体降福之权仅司祭有之,助祭依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授与临终圣体于病人时外,不得为之。
1275条 - 宜每年于受得区域正权力人同意后所指定之日,量力为最光荣之方式,在各堂域之堂及永久存供圣体之其他堂,实行四十小时祈祷礼,如因特别情形以致用适宜之尊敬方式为之有重大困难时,区域正权力人宜尽力设法用较为光荣之方式于预定之日,至少连续数小时显供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