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授与神品之仪式及礼节
1002条 - 凡授与神品人,应完全遵守主教之罗马礼书,或由天主教会准许之其他礼书所指定之本礼节,无论因任何理由,不得遗漏或颠倒之。
1003条 - 授与神品或祝圣主教之弥撒,均应由授与或祝圣人自身举行之。
1004条 - 凡曾经依东方礼节领受数神品之人,如受得宗座之敕准,得依辣丁礼节领受较大神品等级时,应依辣丁礼节尽先领受凡依东方礼节未领受之神品等级。
1005条 - 凡领受大神品人,均有在授与该神品弥撒内,领受圣体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