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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法典(传统弟兄录入)列表
·出版许可
·自 序
·教宗本笃第十五位诏书
·自 动 诏 书
·第 一 编 总 则 1-7
·第 一 题 教法 8-24
·第 二 题 习惯 25-30
·第 三 题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31-35
·第 四 题 敕答 36-62
·第 五 题 特别权利 63-79
·第 六 题 宽免 80-86
·第 二 编 人 87-107
·第 一 款 教 士 108-110
·第 一 题 教士入座堂区之登记 11
·第 二 题 教士之普通权利及特别权
·第 三 题 教士之义务 124-144
·第 四 题 教会职务 145-146
·第一章 教会职务之委讬 147-151
·第一页 自由授与 152-159
·第二页 选举 160-178
·第三页 选求 179-182
·第二章 教会职务之丧失 183-195
·第 五 题 正权力及委任权力 196-
·第 六 题 教士还俗 211-214
·第二节 各种教士 215-217
·第 七 题 最高权力及依法律参与之
·第一章 罗马教宗 218-221
·第二章 公教全体会议 222-229
·第三章 罗马圣教会之枢机大臣 23
·第四章 罗马教府 242-245
·第一页 圣部 246-257
·第二页 罗马教府之法院 258-259
·第三页 罗马教府之职务公署 260-
·第五章 罗马教宗之使节 265-270
·第六章 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 27
·第七章 全会议及省会议 281-292
·第八章 宗座代牧及宗座监督 293-
·第九章 宗座总理 312-318
·第十章 下级正教长 319-328
·第 八 题 主教权力及其权力之共享
·第一章 主教 329-349
·第二章 主教之辅佐主教及补助主教
·第三章 座堂区会议 356-362
·第四章 座堂区府 363-365
·第一页 总代理人 366-371
·第二页 秘书长及其他公证人并主教
·第三页 座堂区会议试验人及堂域司
·第五章 堂会议院 391-422
·第六章 座堂区顾问 423-428
·第七章 主教座之障碍或出缺及座堂
·第八章 总司祭 445-450
·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470
·第十章 堂域代理司祭 471-478
·第十一章 堂长 479-486
·第 二 款 修会员 487-491
·第 九 题 修会及其省区及会院之成
·第 十 题 修会之政治 499-537
·第一章 修会之长官及会议 499-517
·第二章 告解司祭及特务司祭 518-5
·第三章 财产及其管理 531-537
·第十一题 入修会之准许 538
·第一章 请求 539-541
·第二章 初学 542-571
·第一页 准许入初学之必要条件 54
·第二页 初学员之教诲 553-571
·第三章 发修会愿 572-586
·第十二题 教士修会内之学业计划
·第十三题 修会员之义务及特别权利
·第一章 义务 592-612
·第二章 特别权力 613-625
·第三章 升教会之尊位或管理堂域之
·第十四题 转入其他修会 632-636
·第十五题 退出修会 637-645
·第十六题​ 修会员之开除
·第一章 曾发定期愿修会员之开除
·第二章 在非特属教士修会或教民修
·第三章 特属教士修会因开除曾发终
·第四章 被开除之曾发终身愿会员
·第十七题 共同生活而不发愿之男子
·第 三 款 教 民 682-683
·第十八题 信友社团之通则 684-699
·第十九题 各种信友社团
·第一章 世俗第三会 702-706
·第二章 弟兄会及善会 707-719
·第三章 总弟兄会及首善会 720-725
·第 三 编 物 726-730
·第 一 款 圣 事 731-736
·第 一 题 圣洗 737
·第一章 圣洗之授与人 738-744
·第二章 圣洗之领受人 745-754
·第三章 圣洗之仪式及礼节 755-761
·第四章 代父母 762-769
·第五章 行圣洗之时间及处所 770-
·第六章 授与圣洗之登簿及证据 77
·第 二 题 坚振 780-781
·第一章 坚振之授与人 782-785
·第二章 坚振之领受人 786-789
·第三章 授与坚振之时期及处所 79
·第四章 代父母 793-797
·第五章 授与坚振之登簿及证据 79
·第 三 题 至圣之圣体 801
·第一章 弥撒圣祭
·第一页 举行弥撒圣祭之司祭
·第二页 弥撒之仪式及礼节814-819
·第三页 举行弥撒之日时及处所 82
·第四页 弥撒之施物即酬饷 824-844
·第二章 至圣之圣体圣事
·第一页 圣体之授与人 845-852
·第二页 圣体之领受人 853-866
·第三页 授与圣体之日时及处所 86
·第 四 题 告解圣事 870
·第一章 告解圣事之授与人 871-892
·第二章 罪之保留 893-900
·第三章 告解圣事之领受人 901-907
·第四章 听告解之处所908-910
·第五章 大赦
·第一页 放大赦 911-924
·第二页 受得大赦 925-936
·第 五 题 终傅圣事 937
·第一章 终傅之授与人938-939
·第二章 终傅之领受人 940-944
·第三章 终傅之仪式及礼节 945-947
·第 六 题 神品圣事 948-950
·第一章 神品之授与人 951-967
·第二章 神品之领受人
·第一页 神品领受人应有之资格 97
·第二页 违法及其他阻碍 983-991
·第三章 领受圣神品前应作成之事件
·第四章 授与神品之仪式及礼节1002
·第五章 授与神品之时期及处所 10
·第六章 授与神品之登簿及证据101
·第 七 题 婚姻圣事1012-1018
·第一章 结婚前应为之事务及尤对婚
·第二章 阻碍之通则1035-1057
·第三章 禁止阻碍 1058-1066
·第四章 拆散阻碍 1067-1080
·第五章 结婚之合意1081-1093
·第六章 结婚之方式1094-1103
·第七章 非公开婚姻 1104-1107
·第八章 结婚之时期及处所 1108-11
·第九章 婚姻之效力 1110-1117
·第十章 夫妻之分离
·第一页 婚姻拘束之解除 1118-1127
·第二页 寝食住之分离 1128-1132
·第十一章 婚姻之补正
·第一页 单纯之补正1133-1137
·第二页 根本救济1138-1141
·第十二章 次婚 1142-1143
·第 八 题 圣物 1144-1153
·第二款 圣处所及圣时期
·第一节 圣处所 1154-1160
·第 九 题 堂 1161-1187
·第 十 题 祈祷房舍 1188-1196
·第十一题 祭台 1197-1202
·第十二题 教会之殡葬礼1203-1204
·第一章 墓地 1205-1214
·第二章 尸体之送堂行安灵礼及葬埋
·第三章 天主教葬礼适用之准许或拒
·第二节 圣期日 1243-1246
·第十三题 瞻礼日1247-1249
·第十四题 小斋及大斋1250-1254
·第 三 款 恭敬天主 1255-1264
·第十五题 至圣圣体之保存及敬礼
·第十六题 圣人圣像及圣遗物之敬礼
·第十七题 圣游行 1290-1295
·第十八题 圣具
·第十九题 圣愿及圣誓 1307-1321
·第一章 圣愿 1307-1315
·第二章 圣誓 1316-1321
·第 四 款 天主教会之教诲职权
·第二十题 天主言语之宣讲 1327-13
·第一章 讲解要理问答 1329-1336
·第二章 圣讲演 1337-1348
·第三章 圣宣教 1349-1351
·第二十一题 修道院 1352-1371
·第二十二题 学校
·第二十三题 书籍之检定及禁止 1384
·第一章 书籍之检定 1385-1394
·第二章 书籍之禁止 1395-1405
·第二十四题 宣信德誓 1406-1408
·第 五 款 圣禄职及教会之无团体
·第二十五题 教会之圣禄职 1409-14
·第一章 圣禄职之创置即设立 1414-
·第二章 圣禄职之混合,迁移,分析
·第三章 圣禄职之授与 1431-1447
·第四章 保护权 1448-1471
·第五章 任圣禄职人之权利义务 14
·第六章 圣禄职之退职及调换 1484-
·第二十六题 教会之其他无团体机关
·第六款 教会之时物 1495-1498
·第二十七题 教会财产之取得 1499-
·第二十八题 教会财产之管理 1518-
·第二十九题 契约 1529-1543
·第三十题 慈善基金 1544-1551
·第 四 编 诉讼行为 1552-2194
·第 一 款 审判程序 1552-1555
·第一节 审判总则 1556-1924
·第 一 题 法院之管辖 1556-1568
·第 二 题 法院之等级及种类 1569-
·第一章 第一审普通法院 1572-1579
·第一页 审判官 1572-1593
·第二页 预审官及覆白官 1580-1584
·第三页 书记官保义官保束官 1585
·第四页 差役及执达员 1591-1593
·第二章 第二审普通法院 1594-1596
·第三章 宗座普通法院 1597
·第一页 罗玛圣轮法院 1598-1601
·第二页 宗座署名法院 1602-1605
·第四章 受委法院 1606-1607
·第 三 题 法院之程序
·第一章 审判官及法院其他人员之职
·第二章 审判案件之次序 1627-1633
·第三章 可变期间不变期间 1634-1
·第四章 审判处所及期日 1636-1639
·第五章 审判时准许在场之人及卷宗
·第 四 题 诉讼当事人
·第一章 原告及被告 1646-1654
·第二章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 1655-1
·第 五 题 起诉及抗辩 1667-1671
·第一章 假扣押及禁止行使权利 167
·第二章 新工作之阻止报告及损害预
·第三章 行为无效诉讼 1679-1683
·第四章 撒销行为及回复原状之诉讼
·第五章 互相起诉即反诉 1690-1692
·第六章 占有诉讼 1693-1700
·第七章 诉讼之消灭 1701-1705
·第 六 题 起诉
·第一章 诉状 1706-1710
·第二章 传唤及诉讼行为之通知 171
·第 七 题 争论之开始
·第 八 题 诉讼之系属期间 1732-17
·第 九 题 审判时对于当事人应行之
·第 十 题 证据 1747-1749
·第一章 当事人之自认 1750-1753
·第二章 证人及其证言 1754-1755
·第一页 证人之资格 1756-1758
·第二页 声明证人之人及方式并得声
·第三页 证人之宣誓 1767-1769
·第四页 证人之讯问 1770-1781
·第五页 证言之晓谕及驳辩 1782-1
·第六页 证人所受损害之赔偿 1787-
·第七页 证人之信用 1789-1791
·第三章 鉴定人 1792-1805
·第四章 审判官之履勘及检验 1806-
·第五章 书证
·第一页 文书之性质及证据力
·第二页 书证之提出及提出之申请1
·第六章 推定 1825-1828
·第七章 当事人之宣誓 1829-1836
·第十一题 附带诉讼 1837-1841
·第一章 抗命 1842-1851
·第二章 第三人之参加诉讼 1852-1
·第三章 于诉讼系属中为之妨害行为
·第十二题 传览案卷,终结准备程序
·第十三题 判决 1868-1877
·第十四题 纠正判决之适法方法 1878
·第一章 上诉 1879-1891
·第二章 声明判决无效 1892-1897
·第三章 第三人之对抗 1898-1901
·第十五题 既判之事项及回复原状
·第十六题 诉讼费用及无费用之保护
·第一章 诉讼费用 1908-1913
·第二章 无费用之保护及诉讼费用之
·第十七题 判决之执行 1917-1924
·第二节 特定诉讼应遵守特定之规则
·第十八题 避免民事诉讼之方法 192
·第一章 和解 1925-1928
·第二章 约定调断人 1929-1932
·第十九题 刑事诉讼 1933
·第一章 公诉及报告 1934-1938
·第二章 侦査 1939-1946
·第三章 犯罪人之训诫 1947-1953
·第四章 刑事诉讼之提起及犯人之被
·第二十题 婚姻诉讼 1960-1965
·第一章 法院之管辖 1960-1965
·第二章 设立法院 1966-1969
·第三章 提起婚姻诉讼权及请求宽免
·第四章 证据
·第一页 证人 1974-1975
·第二页 身体之检验 1976-1982
·第五章 案卷之传览及辩论终结及判
·第六章 上诉 1986-1989
·第七章 前规定例外之情形 1990-1
·第二十一题 神品诉讼 1993-1998
·​​第 二 款 天主之
·第二十二题 参与本款诉讼之特定人
·第一章 原告及申请人 2003-2008
·第二章 枢机覆白官及保信官及副保
·第三章 书记官及秘书长及律师 20
·第二十三题 本款诉讼所应用之证据
·第一章 证据之通则 2019-2022
·第二章 证人及鉴定人 2023-2031
·第三章 应附于卷宗内之证书 2023
·第二十四题 用未敬礼之途径进行之
·第一章 区域正权力人依其本权力开
·第一页 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之捜集
·第二页 调査诉讼 2049-2056
·第三页 未敬礼诉讼 2057-2060
·第四页 呈送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
·第二章 圣部开始诉讼
·第一页 审査著作物 2065-2072
·第二页 调査诉讼之审议 2073-2084
·第三页 无敬礼诉讼之审议 2085-2
·第三章 属于宗座之诉讼
·第一页 属于宗座之诉讼之开始进行
·第二页 审理属于宗座诉讼进行之效
·第三页 对于各德行之勇气或致命
·第四页 天主之仆人之各个圣迹之裁
·第二十五题 用敬礼即例外途径进行
·第二十六题 真福人之晋列圣品 213
·第 三 款 办理特定案件或实行刑
·第二十七题 罢免不易迁转之堂域司
·第二十八题 罢免较易迁转堂域司祭
·第二十九题 调换堂域司祭之程序 2
·第三十题 关于不尽定居义务之教士
·第三十一题 对于姘夫教士之诉讼程
·第三十二处理轻视 本义务之堂域司
·第三十三题 依自己所知而得之心证
·第 五 编 罪罚
·第 一 款 罪
·第 一 题 罪之性质及种类 2195-2
·第 二 题 犯罪责任及其加减理由并
·第 三 题 未遂犯 2212-2213
·第 二 款 罚
·第一节 罚之总则 2214-2240
·第 四 题 罚之意义,种类,解释,
·第 五 题 享有强制权之官员 2220-
·第 六 题 强制权力人之所属人 222
·第 七 题 罚之赦免 2236-2240
·第二节 罚之分类
·第 八 题 改良即惩治罚
·第一章 惩治罚之总则 2241-2254
·第二章 惩治罚之分则 2255-2256
·第一页 弃绝罚 2257-2267
·第二页 禁止圣事罚 2268-2277
·第三页 免职罚 2278-2285
·第 九 题 报复罚 2286-2290
·第一章 普通报复罚 2291-2297
·第二章 教士之特别报复罚 2298-2
·第 十 题 预防罚及补赎
·第一章 预防罚 2306-2311
·第二章 补赎 2312-2313
·第 三 款 各罪之罚
·第十一题 违犯信德及圣教会之统一
·第十二题 反信仰罪
·第十三题 妨害公教会之权力或人或
·第十四题 妨害生命,自由所有权,
·第十五题 伪造罪 2360-2363
·第十六题 乘行领神品或其他圣事时
·第十七题 违背教士或修会员身分之
·第十八题 乘授与,领受或辞退教会
·第十九题 滥用教会之权力或职务 2
·天主教会法典 证书摘要
·证书陆
·证书柒
·证书捌
·索 引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四章 保护权 1448-1471
第四章 保护权 1448-1471
浏览次数:233 更新时间:2023-9-30
 
 

第四章  保护权

1448 - 称保护权,谓公教会对于创立大堂或小堂或圣禄职之公教人所允赐,或承受人由创立人适法承受之一切特别权利及义务。

1449 - 保护权之种类如下:

1 - 属物或属人保护权,依该权利之附属于物或直接附属于人定之;

2 - 公教会或教民或混合保护权,依人所享有保护权之根本,为教会或教民后混合之法律名义定之;

3 - 继承,家属,族属或混合保护权,依遗留保护权于继承人或创立人之同家人或同族人或同时遗留于继承人及创立人之同家人或同族人定之。

1450 - 1 - 本法典施行后,不得因任何法律名义而有效设定任何保护权。

2 - 区域正权力人得允赐下列各目之事项:

1 - 对于建筑堂之全部或一部或设定圣禄职之信友,与其捐款多少相当之暂时或永久转求祈祷;

2 - 准许于设立圣禄职时附加条件,即第一次授与该圣禄职,于设立之教士或设立人所指定之教士。

1451 - 1 - 区域正权力人应注意劝告保护人,将其享有之保护权或至少推荐权,易为自己或其同家人受得之转求祈祷,连永久者在内。

2 - 保护人不同意时,其保护权依本章下列各条之规定。

1452 - 教民如适法现行选举或推荐任圣禄职者,连任堂域圣禄职者在内,而选举由区域正权力人所指定之三教士中一人为限,始得容许之。

1453 - 1 - 不得有效移转属人保护权于未领受圣洗人,异教人,裂教人,或公教所禁止之秘密党员及受宣告或认定为被弃绝之人。

2 - 移转属人保护权于他人,必须有正权力人书面之同意,始得为之;但不妨碍创立时法律及第一千四百七十条第一项第四目之规定。

3 - 凡移转附合于属物保护权之物件于第一项指定之人者,停止行使保护权。

1454 - 非以公证文书或其他法定证据证明其保护权者,不得承认之。

1455 - 保护人之特别权利如下:

1 - 为出缺之堂或圣禄职推荐教士;

2 - 除实行义务及相当赡养任圣禄职人所需之费用外,如保护人非因其自己之罪过成为贫穷之人,而堂或圣禄职之收入尚有余时,为合情理起见,保护人所余之收入内受得生活费;保护人曾为堂之利益抛弃保护权或创立时救济保护人之困乏所与保留之补助金现已不足时,亦同;

3 - 依地方之适法习惯,在本保护权之堂内本族或本家之徽志,于结队游行或行相似之圣礼时,在其他教民前行走,在堂内之司祭处外,无华盖占有较尊敬之座位。

1456 - 妻自己得实行保护权;成年人之保护权,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实行之;父母或监护人为非公教者时,暂时停止保护权。

1457 - 有教会或教民或混合保护权者,除有正当障碍外,其实行推荐至少于四月内,自保护人接收有授与权人,关于圣禄职出缺通知之日及如授与圣禄职须经一定方法之试验者,自接收被考试合格司祭之名单之日起算应为之;但创立时法律或适法习惯规定较短之期间者依其规定。

1458 - 1 - 如于规定之期间内未实行推荐时,堂或圣禄职以该一次为限,成为随意得授于者。

2 - 如正权力人与保护人间或数保护人相互间关于推荐权或被推荐之人相互间发生关于优先权利之争议而不能于有益之期间内完结时,在该争议终结前,应停止授与,于必要时,正权力人并应指定代治司祭管理出缺之堂或圣禄职。

1459 - 1 - 数保护人各有单独推荐权时,自己得为自己继承人约定轮流实行推荐权。

2 - 前项约定必须有正权力人之书面同意,始生效力;已经同意后,如各保护人不愿时,正权力人及其后任不得撤回之。

1460 - 1 - 合议实行保护权时,依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得较多数票者视为被推荐人;如实行二次投票无结果时,其第三次投票凡得比他人票数较多而互相票同数者,均视为被推荐人。

2 - 各有单独推荐权之数保护人未约定轮流实行推荐时,以得至少比他人票数较多之票者,视为被推荐人;数人所得票数相同而比他人票数较多时,均视为被推荐人。

3 - 凡一人因数法律名义而享有保护权者,享有与法律名义数目相同之投票权数。

4 - 凡保护人于其所推荐者被承认以前,得该期间内之同一时或继续时推荐一人或数人;但不废除前所推荐之人为限。

1461 - 任何人均不得推荐自己,亦不得附合于其他保护人以满足自己被推荐之必要票数。

1462 - 如授与堂或圣禄职须经一定方法试验者,保护人连教民之保护人在内,仅得推荐适法被试验合格之教士。

1463 - 被推荐之人应为适当者,即于被推荐或至少被承诺日,应有普通或特别或创立时法律所规定之必要资格。

1464 - 1 - 实行推荐应向对于被推荐人之资格有审断权力之区域正权力人为之。

2 - 正权力人为实行前项断定,应依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于被推荐人谨慎调查及请求适宜之报告,于必要时连秘密报告在内。

3 - 正权力人无将不承诺被推荐人之理由,通知保护人之义务。

1465 - 1 - 如查知被推荐人之资格不适当时,保护人除因自己过失未逾得为推荐之有益期间,于第一千四百五十七条所规定之期间内,得再推荐他人;如查知此次被推荐者仍不适当时,圣禄职以该一次为限,成为自由授与者;但保护人或被推荐人如自宣示不承诺之日起算十日内,对于正权力人之断定向宗座提起诉愿者,于该案件于宗座系属中以至争论终结前,应停止授与;正权力人如认为必要时,应暂行委讬代治司祭管理该出缺之堂或圣禄职。

2 - 含有买卖圣物罪之推荐,依法当然无效,如曾行引任礼者,其引任礼亦因而无效。

1466 - 1 - 适法被推荐者被查明为适当而承认推荐后,享有被引任之权利。

2 - 实行适法引任,惟区域正权力人始得为之;总代理人,如无特别委任,不得为之。

3 - 被推荐者为数人而均适当时,区域正权力人应凭良心选择认为较适当者一人。

1467 - 圣禄职,连无管理权之圣禄职在内之引任礼,如无正当阻碍,应自推荐时起算二月实行之。

1468 - 被推荐者于适法引任前抛弃其权利或死亡时,保护人得再实行推荐权。

1469 - 1 - 保护人担负下列各目之责任即义务:

1 - 发现浪费堂或圣禄职之财产时,报告区域正权力人;但自己不得干涉该财产之管理;

2 - 因创立堂之法律名义而取得保护权者,重修坍塌之堂或为按正权力人之意见认为必要之修理;但依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由他人担负重修或修理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3 - 因捐基金之法律名义而取得保护权者,如堂或圣禄职之收入减少,至不能实行恭敬天主之礼或授与圣禄职时,补充其收入。

2 - 于前项第二目及第三目所规定堂之坍塌或必要之修理或收入减少时,保护权暂时停止。

3 - 正权力人限定重修或修理堂或补充收入之期间,并宣告如违其限定而保护权当然消灭时,如保护人在期间内为之者,其保护权回复;否则依法律之效力,无须任何宣告而保护权即消灭。

1470 - 1 - 保护权,除依第一千四百六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消灭外,如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亦消灭之:

1 - 保护人抛弃其权利时,即得抛弃其全部或一部;但有共有保护权人者,绝对不得妨害其他共有人之权利;

2 - 宗座撤回保护权或永久废止堂或圣禄职时;

3 - 保护权因法定时效而消灭时;

4 - 附带保护权之物件消灭,或依创立时之法律将保护权保留于一家,一族或一系,而家,族,系死绝时;在第二情形内保护权不得为被继承之标的物,而正权力人亦不得有效准许将保护权赠与他人;

5 - 以得保护人之同意为限,将堂或圣禄职与自由授与之堂或圣禄职合并或将堂改为选举或修会之堂时;

6 - 保护人因犯买卖圣物罪而冒将保护权移转于他人,或陷于背教,异教,裂教或不义占有或存留圣禄职或堂之财产或权利,或自己或用他人杀堂长或在堂内有职务之其他教士或任圣禄职人或断其身体之一部时。

2 - 犯前项第六目所指定之罪者,惟犯罪之保护人因而丧失其保护权,犯同目末后所指定之罪者,其继承人亦因而丧失其保护权。

3 - 犯第一项第六目之罪之保护人,以必须有认定之表示,即足视为已丧失保护者。

4 - 因惩治罚或法律上之破廉耻而被惩戒之人,自宣告或认定时起,至惩治罚或破廉耻之执行完毕时止,不得行使保护权及使用其特别权利。

1471 - 宗座在盟约内外对于出缺之堂或圣禄职颁赐推荐于任何人时,不因而发生保护权,并应依敕准之内容,从狭义解释推荐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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