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枢机覆白官及保信官及副保信官
2009条 - 1项 - 凡圣礼圣部内所有之任何案件,均应有教宗于该圣部所配置之枢机大臣中指定之一人执行覆白官,即报告之职务。
2项 - 前项枢机大臣之职务,为特别尽心于被委讬之诉讼及在总会,即通常会内,报告与诉讼有利害关系之一切事项。
2010条 - 1项 - 保信官为达保护法令之目的,均应参与任何诉讼及依第一千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应通知之。
2项 - 圣部之保信官称为总保信官;辅助总保信官之圣部副主任,称为副总保信官。
2011条 - 1项 - 圣部外得因一切或特定诉讼任用保信官,
2项 - 总保信官及副总保信官由教宗任用之;正权力人之法院之保信官,参与属宗座管辖之诉讼者,由总保信官任用之,称为副保信官;参与其他诉讼者,由正权力人应于宣布第二千零四十三条所规定之命令前,任用之。
2012条 - 1项 - 保信官应编辑正直及事实上应訉问之事项;不得以引诱特定回答为目的,并应编辑为审查特定主张之真实,连申请人之主张在内,及将其交付于审判官;该审判官有守秘密之义务。
2项 - 保信官并应请求依职权传唤证人及提出适宜之抗辩;但审判官对于保信官未请求传唤或反对之证人,仍得于通知保信官后,依职权传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