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告解司祭及特务司祭
518条 - 1项 - 各教士修会院内,应按会员额数之多寡,委讬二以上有法定资格之告解司祭,如为特属修会时,并应授与该司祭以赦免在修会内所保留之罪过之权力。
2项 - 有听告解权之修会长官,应依法并须于所属人员自然及自动之恳求时,始得听其告解;但非有重大理由禁止常为之。
3项 - 长官应严戒自己或用他人以胁迫,恐吓,苦劝或其他方法引其所属人员,至其面前行告解神工。
519条 - 如会规有命令或劝告修会员于一定之时间,向预定之告解司祭行告解时,应遵守之;如修会员连特属修会员在内,为求安抚良心,向区域正权力人检定之告解司祭行告解时,虽该司祭不在预定者内,该告解亦为有效及适法,废止凡与此相抵触之特别权利;而该告解司祭并得赦免修会员之罪过及惩治罚,连修会内所保留之罪过及惩法罚在内。
520条 - 1项 - 每一女修会院内,应仅指定一通常告解司祭,为听其全团体之告解;但因女修会员人数过多,或其他正当理由,须用二或更多之通常告解司祭时,不在此限。
2项 - 凡女修会员,如因安抚良心,或为速进德程,而请求特别告解司祭或神师时,正权力人宜于准许之;惟应注意不使因该许准而发生滥用之情事;如发生后,应谨慎以妥善方法灭绝之;但不得妨碍良心自由权。
521条 - 应为每一个女修会员团体指定一非常告解司祭;该司祭每年至少四次到女修会院内,而一切修女应至其前,至少领受降福。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所管辖之区域内,如有女修会团体时,为各女修会院指定数司祭,以便女修会员在特别情形内,易向其行告解圣事,而免每次向正权力人请示。
3项 - 凡女修会员请求前项告解司祭中任何一人时,凡女修院长,均不得自己或用他人,直接或间接探询请求之理由,或以言语或行为反对其请求,或自己用任何方法表现不悦之情形。
522条 - 除前二条之规定外,凡女修会员,如本良心之安宁,而向区域正权力人检定得听女人告解之司祭,在任何圣堂,或公祈祷房舍,或半公祈祷房舍行告解神工时,该告解为有效及适法,废止凡与此相抵触之特别权利;而女修会长即间接亦不得禁止及探询之,及该女修会员亦无向院长报告之义务。
523条 - 凡女修会员有重病,而无死亡之危险者,得请求任何所检定听女人告解,虽非为修会员指定之司祭;亦得于有病之时间,随时向其告解,而女修会院长,不得直接或间接禁止之。
524条 - 1项 - 正权力人应委任有超群之善良品行,知识经验,及满四十岁之世俗司祭或经修会长准许之修会司祭为女修会员之通常或非常告解司祭;但正权力人认为其他办法为必要时,不在此限;该告解司祭,对于行告解之女修会员,在外场不得有任何管理权。
2项 - 通常告解司祭,不得委任为非常司祭,及除依第五百二十六条所指定之情形及任期届满后逾一年者外,同一团体内,不得连任为通常告解司祭;而非常告解司祭得接连委任为通常告解司祭。
3项 - 女修会员之通常及非常告解司祭不得用任何方法参与团体内外政治。
525条 - 女修会院直接属于宗座或区域正权力人管理者,由其区域正权力人选派通常及非常告解司祭;属于规修会长管理者,由其会长推荐告解司祭于区域正权力人,而正权力人始得检定被推荐者听该规修女之告解,并得于必要时,补充修会长之疏略。
526条 - 通常告解司祭执行职务不宜过三年;但因适当任该职务之司祭人数过少而不能委任继任之司祭,或女修会员全体,即连对于其他事务无投票权之女修会员在内,以匿名投票过半数之同意,求再确定该告解司祭时,正权力人得确定其为第二次,且第三次三年之告解司祭;其不同意者如愿指定其他司祭时,应与其另指定其他司祭。
527条 - 区域正权力人,依第八百八十条之规定,并有重大理由时,得免通常及非常告解司祭之职,虽修会院属规修会员管理,及告解司祭为规修会员时亦同;除宗座査询时外,并无向任何人说明理由之义务;但女规修会员属男规修会管理时,应将免职之事实通知规修会长。
528条 - 教民男修会内依第八百七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八百七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委任通常及非常告解司祭;如修会员请求特别告解司祭时,会长宜准许之,并不得用任何方法探询请求之理由,或表现不悦之情形。
529条 - 关于非特属教民修会应由区域正权力人指定行圣事及检定讲道理之司祭;关于特属修会,应由规修会长指定之,而正权力人补充其疏略,
530条 - 1项 - 严厉禁止各修会长用任何方法,引其所属之人向本人披露自已良心之事。
2项 - 惟不禁止其所属之人,自由及自动披露自己之心事,且如子女信赖长上,或如长上为司祭时,向其说明自己良心之疑惑及忧虑,甚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