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堂长
479条 - 1项 - 称堂长,谓凡被委讬而管理不属堂域,或堂会议院及不结合于在堂内实行恭敬天主礼节之修会团体之任何堂之司祭。
2项 - 关于女修会员,教民男修会员,弟兄会员或其他法定团体之特务司祭,应适用特别法律之规定。
480条 - 1项 - 堂长由区域正权力人随意委任之;但不得妨碍有选举或推荐权人之法定权利;如有该权利人时,正权力人对于堂长仍有任用权。
2项 - 虽特属修会所有之堂,而由院长所推荐之堂长,仍应由区域正权力人任用之。
3项 - 与修道院或由教士所管理之学校相结合之堂,修道院长或校长,均为堂长;但区域正权力人另定有规则时,不在此限。
481条 - 堂长于自己所受委讬之堂内,不得实行堂域司祭之行为。
482条 - 堂长以不妨碍堂域司祭实行职务及遵守创立时之规则为限,得实行恭敬天主之礼节,连大典礼在内;如发生异议时,区域正权力人得断定之,并得定立规则,以避免将来再有异议发生。
483条 - 区域正权力人认为特定堂距堂域之堂较远,以至堂域人赴堂域之堂参与恭敬天主之礼节,甚为困难时,应依下列各目之规定办理:
1目 - 区域正权力人得命堂长于教民较便利之时,行圣礼节,向教民报告瞻礼日及斋日,解释要理及讲解福音,并对于不奉行命令者预定重罚;
2目 - 前目堂长之堂内,依第一千二百六十五条,存有圣体时,堂域司祭得从该堂内取出圣体,送与病人。
484条 - 1项 - 凡人非得堂长或其他法定长官至少默示之准许,不得在其堂内举行弥撒,或授与圣事或行其他圣礼;惟准许与否,应依法律之规定。
2项 - 关于在堂内讲道理事项,应守第一千三百三十七条至第一千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485条 - 堂长承正权力人之命,并遵守法定规则及不损害他人之既得权利,应注意及监督在圣堂内,依法律规定之次序行圣礼。忠心履行义务,依规则管理财产,尽心圣器具及圣堂之保存及装饰,并排除凡与圣地及天主之房屋相抵触之行为。
486条 - 区域正权力人,因任何正当理由,而得随意迁转堂长,连由他人选举或推荐之堂长在内;如堂长为修会员时,关于其迁转应守第四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