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条 - 1项 - 祝圣主教,应于主日或宗徒之忌日之大礼弥撒内为之。
2项 - 授与大神品,应于四季星期六或苦难及复活星期日前之星期六大礼弥撒内为之。
3项 - 有重大理由时,主教得于凡主日或凡应守之瞻礼日,授与前项神品。
4项 - 授与初剪发,得于任何日时为之;授与小神品,得于任何主日或双经瞻礼日之午前为之。
5项 - 废除凡与前项授与神品时期之规定相抵触之习惯;如辣丁仪式之主教经宗座之准许,授与神品于东方仪式之教士,或东方仪式之主教经宗座之准许,授与神品于辣丁仪式之教士时,亦应遵守该时期之规定。
1007条 - 凡有无条件或附条件复授与神品或补礼节之义务者,亦得于法定时期外不公开为之。
1008条 - 主教除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五目之规定外,如在本座堂区外未得该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不得授与应用主教礼节授与之神品等级。
1009条 - 1项 - 凡普通授与神品应在座堂内召集座堂会议员在场公开为之,其在本座堂区之其他地方为之者,如能选择时,宜选较为荣誉之堂为之,而该地方之教士能参加时,亦应在场。
2项 - 有正当理由时,不禁止主教于其他堂内或于主教,或修道院或修会房宇之小堂内,实行特别授与神品。
3项 - 授与初剪发及小神品,亦得于私祈祷房舍内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