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题
教会之圣禄职
1409条 - 称公教会之圣禄职,谓由公教主权者以永久之意思,即集合圣职务及出于基金受得与职务所结合之收入之权利而设立之法律拟制事物。
1410条 - 圣禄职之基金为前条法律拟制事物之所有财产,或特定家庭,或法人稳固而应给之物件,或应归管理圣禄职人由信友稳固而任意所出之施物,或为以关于本区域或适法习惯所规定之额数为限之所谓领带权利,或在圣咏所内所分给之银项,但圣禄职之金收入仅为在圣咏所内所分给之银项时,应扣除其三分之一。
1411条 - 公教会圣禄职之名称如下:
1目 - 为枢机大臣会议之圣禄职,即在枢机大臣会议内所授与者,其余为非枢机会议者;
2目 - 为世俗或修会之圣禄职,依其专归世俗教士或专归修会教士定之;在修会员之堂或房舍外所设立之一切圣禄职,如有疑义时,推定其为世俗者;
3目 - 为双者即有在一定地域居住义务之圣禄职,或单者即无在一定地域居住义务之圣禄职,依其职务外,有无在一定地域居住之义务定之;
4目 - 为有手酬饷之圣禄职,即暂时者亦即较易迁转者,或终身之圣禄职即不易迁转者,依授与职务时所用得撤回或终身之方式定之;
5目 - 为有管理义务之圣禄职或无管理义务之圣禄职,依其职务是否与管理灵魂之义务相结合定之。
1412条 - 下列各目之事务虽与圣禄职相似,而本法典未指定其为圣禄职:
1目 - 非以永久之意思所设立之堂域辅佐司祭之职务;
2目 - 由教民即非由公教会之主官署所设立之特务司祭之职务;
3目 - 有无继任权利之辅佐主教之职务;
4目 - 本身之退职金;
5目 - 暂时之收益堂或修会院,即让与堂或修会院之收入金于一定之人而附加条件,如其人丧失收益之权利时,收入金当然复归本堂或本修会院。
1413条 - 1项 - 凡下列各法条之规定应解释为专规定真正非枢机会议之圣禄职;但确有其他意义者,不在此限。
2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于有基金职务,及圣禄职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