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提起婚姻诉讼权及请求宽免仅
被承认之婚姻之权利
1970条 - 合议庭非有适法之起诉或请求,不得审理或裁判任何婚姻诉讼。
1971条 - 1项 - 下列各目之人有提起诉讼权:
1目 - 配偶对于不同居及无效之一切诉讼;但阻碍之原因配偶之一方者,该一方不得提起之;
2目 - 保义官对于自然公然之阻碍。
2项 - 其他一切人,连血亲在内,均不得提起婚姻诉讼,仅得报告婚姻无效之事实于正权力人或保义官。
1972条 - 配偶双方存在时,未有因婚姻问题提起诉讼者,于配偶之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推定该婚姻为有效;除发生以该婚姻问题为中间争点之事项外,不准许反证此推定。
1973条 - 惟配偶对于被承认而未遂之婚姻有宽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