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题
违背教士或修会员身分之本义务罪
2376条 - 未受得正权力人之宽免及无适法阻碍而拒绝受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之考试者,正权力人应用相当罚强制其为之。
2377条 - 司祭违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者,正权力人应依其明智意见处罚之;不管理灵魂之修会员告解司祭违背之者,正权力人应停止其听世俗人之告解权。
2378条 - 高级神品之教士实行圣职务,对于公教会所规定之仪式及礼节有重大疏忽,经劝告后仍不改正者,得按罪情之重轻停止其职权。
2379条 - 教士违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不着公教会制服或不留发圈者,应敦劝之;自劝告后起算逾一月仍无效果者,如为低级神品教士,应守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如为高级神品教士,除遵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七目之规定外,应停止其行使已经领受之神品等级权;其公然为与教士身分极不相合之生活方式,经过再劝告仍不改良者,应自最后劝告后起算逾三月之期间,科处免职罚。
2380条 - 教士或修会员违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自己或使用他人经营商业或屡为营利行为者,正权力人应按罪情之重轻处罚之。
2381条 - 有定居义务之职务,圣禄职,尊位之人,不法离去其应居之地者,应受下列各目所规定之罚:
1目 - 仅因此事实而按其不法离去之时间比例减少其圣禄职,或职务之各种孳息,并应将减少之孳息交正权力人;正权力人应将其分与堂或慈善机关或贫乏人;
2目 - 应依第二千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二千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罢免其职务,圣禄职及尊位。
2382条 - 如堂域司祭对于授与圣事,扶助病人,教训儿童及教民,星期日及其他瞻礼日讲道理,保护堂域之堂,圣体,圣油有重大疏忽者,正权力人应依第二千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二千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之。
2383条 - 堂域司祭不依法令之规定谨慎书写及保存堂域之簿册者,正权力人应按罪情之重轻处罚之。
2384条 - 堂会议院之神学家或告解司祭疏忽其义务者,主教循序用劝告,预示科罚,减少其孳息之一部交与代其尽义务之人之方法而强制之;以后仍继续疏忽满一年者,应科停止圣禄职罚;再继续疏忽逾六月者,应罢免其圣禄职。
2385条 - 背叛修会者,除严守第六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外,依法当然受保留于本上宪之弃绝罚;如该修会为教民修会或非特属修会时,受保留于所在地之区域正权力人之弃绝罚,并被禁止为公教会之法定行为,及取消本修会之一切特别权利;于回会后终身无选举权及无被选举权;修会长应依会规按罪情之重轻并科其他罚。
2386条 - 擅离会者,如在修会内任有职务时,仅因此事实而受被罢免之罚;如为有高级神品者,并受保留于本上宪之停止职权罚;于回会后并应依会规处罚之;如会规无处罚之规定时,上宪应按罪情之重轻处罚之。
2387条 - 修会教士以诈术所发之修会愿经认定其为无效者,如为低级神品者,应取消其教士身分;如为高级神品者,仅因此事实而被停止职权,至宗座酌定其他办法时为止。
2388条 - 1项 - 曾经领受高级神品之教士,或曾经发贞洁特典愿之男或女规修会员及凡与其中之一人擅敢结婚者,连仅依民法结婚者在内,均受通常保留于宗座之自降弃绝罚;教士被劝告后,未于正权力人审酌情形所定之期间内改正者,应并科以归俗罚,并遵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目之规定。
2项 - 前项一切人,如为曾经在规修会或集修会内发常典终身愿者,均受保留于正权力人之自降弃绝罚。
2389条 - 修会员违背会规所规定之共同生活规律中重大事项者,应敦劝之;仍未改良者,应处罚之;连褫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罚在内;如修会长犯之者,亦连罢免职务罚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