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授与圣洗之登簿及证据
777条 - 1项 - 堂域司祭应谨慎迅速将领受圣洗人之姓名,并授与人及父母,代父母之姓名,授与之处所及日月年,记载于圣洗簿。
2项 - 对于非婚生子女,如一般人均确知何人为其生母或经其生母自动以书面或在二以上证人面前请求时,应将其生母之姓名记载于圣洗簿;其生父如自动以书面或在二以上证人面前向堂域司祭请求或以公证书证明其确为领受圣洗人之生父时亦同;在其他情形内,应记载领受圣洗人为不知姓名之父或父母所生字样。
778条 - 圣洗如非由本堂域司祭授与而亦未经其监临者,授与圣洗人应立时将行圣洗之事实,通知于领受圣洗人住所之本堂域司祭。
779条 - 为证明授与圣洗之事实,于任何人无受害之虞时,有无任何被攻击理由之一证人,或如本人于成年时领受圣洗者,其誓愿即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