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题
滥用教会之权力或职务
2404条 - 滥用教会权力者应依法定上司之明智意见,按罪情之重轻处罚之;但不妨碍法律对于特定滥用行为所规定之罚。
2405条 - 座堂会议院之代理人或该会议院内外之其他一切人,自己或用他人窃取,毁灭,隐匿或重要变更与主教府有关系之任何文书者,仅因此事实而受通常保留于宗座之弃绝罚,正权力人并得用罢免职务及圣禄职罚科处之。
2406条 - 1项 - 依职务有制作,书写或保存教府之笔录,文书,书籍或堂域簿册义务之人,擅敢伪造,变造,毁灭或隐匿之者,应罢免其职务;正权力人并应按犯罪之情节用其他重罚科处之。
2项 - 恶意拒绝抄录,送达或提出前项笔录,文书或书籍,或无论以任何方法滥用其职务者,得依正权力人之意见,按罪情之重轻用罢免职务或停止职权或罚金科处之。
2407条 - 擅敢用贿赂或约定引诱教府之公务员或教会之任何辅助人员,审判官,律师或代理人,为违反其职务之行为或不为其职务之行为者,应用相当罚科处之;如发生损害者,应强制其赔偿损害。
2408条 - 加重第一千五百零七条所规定之习惯费用或法定费用或另外要其他财物者,应用罚金从重科处之;累犯者,应按罪情之重轻停止其职权或罢免其职务,并均应返还因不公平而取得之财产。
2409条 - 堂会议院代理人违背第九百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目之规定,颁赐领受神品圣事所需要之解发书者,仅因此事实而受停止实行神行为罚,
2410条 - 修会长擅敢违背第九百六十五条至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遣自己所属之人向非本区域之主教领受神品者,仅因此事实而受停止一月之举行弥撒权罚。
2411条 - 修会长违背第五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准许无资格之志愿人,或违背第五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准许欠缺必要证书之人入初学院,或违背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准许发修会愿者,应按罪情之重轻处罚之,连罢免职务罚在内。
2412条 - 妇女修会长,连特属修会之妇女修会长在内,犯下列各目规定之一者,正权人应按罪情之重轻处罚之;于必要时,并得罢免其职务:
1目 - 擅敢违背第五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以任何方法动用所收存妇女之奁资者,并负担第五百五十一条所规定之义务;
2目 - 违背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不将最近准许特定妇女入初学修院,或发修会愿之时期,报告本区域正权力人者。
2413条 - 1项 - 妇女修会长如于开始视察后,未得视察人之同意而调修女向其他屋宇者,或一切修女,即妇女修会长或其所属之人,自己或用他人,直接或间接教唆修女于视察询问时,沉默或以任何方法隐匿真实或为不诚实之陈述,或因向视察人所回答之言语而籍故向该回答人为难者,视察人应认定其为无任有管理权之职务能力者,并应罢免妇女修会长之会长职务。
2项 - 前项规定于男修会亦适用之。
2414条 - 妇女修会长违背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者,正权力人应劝告之;再违背之者,正权力人应罢免其职务,并立时将该事项呈报于管理修会员事务之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