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题
教士修会内之学业计划
587条 - 1项 - 凡教士修会,依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有由修会总会议院,或会长所承认之读书处所。
2项 - 在读书院之人,均应完全守共同生活之规律,否则学生不得领神品。
3项 - 修会或省区不能设立完备之读书院,或虽有而会长认为赴该学院困难时,应派学生赴其他省区,或他修会所设立之完备读书院,或主教之修道院,或公教之公立大学。
4项 - 修会员如被派遣赴远处求学时,不得在私人房屋内居住,而应居住于本修会之院内;如不能时,应居住于任何男修会院,或修道院,或由高级神品教士管理,并由教会官署所承认之其他善举院。
588条 - 1项 - 求学之期间,应将修会员讬付于特别监督人或神师,用相当之谴责,教诲,劝告方法,训练其为修会员之生活。
2项 - 前项监督人或神师,应有与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初学神师相同之资格。
3项 - 会长应谨慎监督在读书院之人,完全遵守第五百九十五条所规定关于一切修会员之事项。
589条 - 1项 - 修会员于适当学习下等学科后,应按宗座之训令,及依第一千三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随从圣多玛斯之道理,谨慎学习哲学至少二年及圣神学至少四年。
2项 - 读书期间内,教员与学生均不得担任妨碍学业或任何阻碍上课之职务;总修会长及在特定情形,其他会长认为读书必要时,得按明智酌量宽免本修会之公共行为之一部分,连圣咏所应念之经,尤夜间之时经均得宽免之。
590条 - 修会司祭毕业后,除有上宪因重大理由免除试验者,或教授圣神学或天主教会之法律,或士林哲学者外,应于至少五年内,每年由博士及认真之司祭,试验预先适当指定之各圣学科。
591条 - 在凡修会院内,至少在凡正式院内,应至少每一月一次解答道德或礼节之问题;会长认为适宜时,得加以信德道理,或相关连学科之演说,曾经发愿之一切教士之现在学习圣神学,或已毕业者及在本院内居住者应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