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上诉
1986条 - 保束官对于认定婚姻无效之第一审判决,应于法定期间内向较高级之法院提起上诉;如保束官旷废其职务时,审判官应依职权强制之。
1987条 - 谕知第二判决,如维持婚姻无效之判决,而上诉法院之保束官以自己之心证认为无庸提起上诉者;自谕知判决后起算逾十日之期间,配偶得另结新婚絪。
1988条 - 判定婚姻无效后,区域正权力人应注意将该事实记明于记载原结婚之圣洗簿及婚姻簿内。
1989条 - 关于婚姻诉讼之判决,永久不发生既判力,故发见新证据时,得重审理之;但以遵守第一千九百零三条之规定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