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题
关于不尽定居义务之教士之诉讼程序
2168条 - 1项 - 堂域司祭,堂会议员及其他教士因任圣禄职负有定居义务而轻视不尽其义务者,正权力人应劝告之;关于堂域司祭并应定暂时预防灵魂受损害之方法及命该堂域司祭担负其费用。
2项 - 正权力人应在劝告书内记载不尽定居义务之教士应受之处罚,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八目之规定,并应命该教士在正权力人酌定之相当期间内,再履行定居义务。
2169条 - 教士在酌定期间内不履行定居义务,亦未提出不履行之理由,正权力人应依第二千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宣谕堂域或其他圣禄职出缺。
2170条 - 教士再履行定居义务者,正权力人如认其以前之不尽定居义务为违法时,应宣谕该教士依第二千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不得取得不尽定居义务期间内之利息,并得于必要时,按罪过之轻重情形,科以相当之处罚。
2071条 - 教士仍不尽定居义务而提出不尽义务之理由者,正权力人应于谘询二试验人及必要时实行相当之审究后,断定该理由是否适法。
2172条 - 正权力人于谘询试验人后,认所提出之理由不适法者,应再酌定期间命令该教士于该期间内履行定居义务;但不妨碍褫夺其不尽定居义务期间内之收取利息权。
2173条 - 较易迁转之堂域司祭,如仍不于酌定期间内归回时,正权力人得立时罢免其堂域之职务;如履行其义务时,正权力人应命令之嗣后非得书面之准许,不得擅离,并附带记明,如有违犯情事,其堂域职务当然为被罢免。
2174条 - 1项 - 任不易迁转职务之教士仍不履行定居义务而提出新理由者,正权力人与原试验人应依第二千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详细察阅之。
2项 - 如仍认前项理由为不适法者,正权力人应不审查其他理由而命令该教士于曾酌定或另酌定之期间内归其定居处所,并附带记明:如有违犯情事,其职务当然为被罢免。
3项 - 教士如仍不归回时,正权力人应宣谕其为被罢免圣禄职者;如归回时,正权力人应对其发出第二千一百七十三条所指定之命令。
2175条 - 于前二条之二种情形内,正权力人如非因审究教士所提出离开定居之理由而确认其未能先请求正权力人之准许者,不得宣谕圣禄职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