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题
罚之意义,种类,解释,实用
2215条 - 天主教会之罚谓法定官员以改良犯人及报复为目的,而科处褫夺其特定利益。
2216条 - 天主教会用下列各目之罚及补赎处罚犯罪人:
1目 - 改良罚即惩治罚;
2目 - 报复罚;
3目–预防罚及补赎。
2217条 - 1项 - 罚之名称如下:
1目 - 固定罚,即法律或命令内定有一定范围之罚;不固定罚,即法律或命令内用强制或任意言语付与审判官或上司以斟酌办理权;
2目 - 自降罚,即法律或命令内所记载罚之言语显为仅因构成犯罪之事实而受之者;审降罚,即经过审判官或上司之判处,始受之者;
3目 - 法定罚,即法律之内容规定特定罚;凡自降及审降二种罚均包括之;人定罚,即以特别命令或审判官以诉讼上之判决定之者,连法定罚在内;故法律所记载之罚于诉讼判决以前,仅为法定者,以后为法定并人定者,而视为人定罚。
2项 - 凡罚均为审降罚;但法律或命令特别记载自降,或仅因犯罪之事实或仅因法律之效力而受之,或记载类此言语,不在此限。
2218条 - 1项 - 科罚时应审酌所负担之责任并所发生之不善表样及损害,遵守罚与罪间之公平比例;故不但应注意法律之标的物及法律之重要目的,并且对于犯人之年龄,知识,及受教育之程度,性别,生活状况,精神情形,被侮辱人或犯人之尊位,犯罪之目的及处所及日时;是否因重大情奋或被重大恐吓而犯罪;犯罪后是否痛悔及曾否设法防止犯罪之恶结果发生并其他类似之事情,均应注意之。
2项 - 不但有免除一切责任之情形,而且仅有免除重大责任之情形者,均免除自降及审降之任何处罚;如证明不负外场责任者,亦免除外场之处罚。
3项 - 相互之侮辱彼此抵销;但一方因行较大之侮辱而应受罚者,不在此限;惟于适宜之情形,得减轻其罚。
2219条 - 1项 - 对于罚应为有利于行为人之解释。
2项 - 有管辖权之上司所科处之罚是否公平有疑义者,在二场内仍应遵守之;但提起有停止执行效力之上诉者,不在此限。
3项 - 对于特定人或特定案件不得援其他特定人或特定案件之例科罚,虽有同等或且较重大理由者亦同;但不妨碍第二千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