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页 免职罚
2278条 - 1项 - 称免职罚,谓罢免教士所任职务或圣禄职,或二者并罢免之。
2项 - 免职罚之效力得为可分者;除显有其他意义者外,如用概括言词科处之者,有依本页各条文所指定之一切效力;但科处免职务罚或圣禄职罚者,仅对于被免之一职发生效力。
2279条 - 1项 - 不附加其他限制,而单纯科处免职务罚者,禁止行使神品权,及管理权,及禁止为依职权应行使之财产管理权之一切行为;但管理本圣禄职之财产,不在此限。
2项 - 免职罚对于各职权分别科处者,依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免概括管理权者,禁止为内外二场之正权力及委任权力之一切行为;
2目 - 免神行为者,禁止为因领受神品或特别权利而得为之神品行为;
3目 - 免神品行为者,禁止为因领受神品而取得之神品权之行为;
4目 - 免高级神品行为者,禁止为因领受高级神品而取得之神品权之行为;
5目 - 免特定神品等级之行为者,禁止为被指定之神品等级之行为,并禁止授与该神品等级,及领受较高之神品等级;如于被科处该罚后领受较高之神品等级者,禁止其行使该等级之神品行为;
6目 - 免授与特定神品等级者,禁止授与该神品等级,而不禁止授与较低或较高之神品等级;
7目 - 免行使特定圣职者,例如听告解,或免特定职务者,例如管理灵魂职务;禁止为该圣职或该职务之一切行为;
8目 - 免主教神品者,禁止为主教神品权之一切行为;
9目 - 免实行主教礼节者,禁止为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二项所指定之主教礼节行为。
2280条 - 1项 - 免圣禄职罚,仅褫夺收取圣禄职之利息权;而不褫夺居住圣禄职房屋权及管理圣禄职财产权;但免圣禄职之文书或判决内载明褫夺该管理权而授与他人者,不在此限。
2项 - 任圣禄职者于受免职罚后,仍收取圣禄职之利息者,应偿还之;于必要时,并得适法强制其偿还。
2281条 - 概括之免职罚及免职务或圣禄职罚,对于教士在科罚之上司之座堂区内所有职务或圣禄职,均发生效力;但显有其他意义者,不在此限,
2282条 - 区域正权力人不得罢免教士在其他座堂区内所有之特定职务;但依普通法律受之自降免职罚对于在任何座堂区内所有之一切职务或圣禄职,均发生效力。
2283条 - 第二千二百六十五条对于弃绝罚所设立之规定,于免职罚亦适用之。
2284条 - 曾受禁止行圣事或圣物之免职罚者,应守第二千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曾受内外二场管理权之行为免职罚者,自经判决或认定后,或自上司明文宣告撤回管理权后,其行为无效,例如告解圣事之赦免;否则其行为仅为违法;但因信友依第二千二百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而为之者,不在此限。
2285条 - 1项 - 教士社团即团体犯罪时,得对于各犯人或团体或犯人与团体科处免职罚。
2项 - 犯人被科处免职罚时,应守本页条文之规定。
3项 - 社团被科处免职罚时,该社团不得行使以社团法人所享有之任何神权。
4项 - 犯人与社团被科处免职罚时,有前二项规定并合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