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书籍之禁止
1395条 - 1项 - 不但公教会之最高权力者对于公教会之全体,而且特别会议及区域正权力人对其所属之人,均有因正当理由禁止书籍之权力义务。
2项 - 对于前项禁止得向宗座诉愿;但不因而停止执行。
3项 - 独立修会院之父老长及教士特属修会之总长,以得其本院或会之会议之同意为限,得因正当理由对其所属之人禁止书籍;如有迫切之危险时,上宪于得其会议之同意后亦同;但应即时将该事件呈报于修会总长。
1396条 - 经宗座禁止之书籍,在各处及翻译为任何言语者,均应视为被禁止者。
1397条 - 1项 - 凡信友尤其教士及任何公教会之尊位者,并学问超群者,对于认为有危险之一切书籍,均应向区域正权力人或宗座报告,而教宗之使臣及区域正权力人,公教大学之校长,更有特别义务。
2项 - 报告书籍时,不但宜指定书籍之名称,如能解释自己认为应禁止该书籍之理由者,以解释之为更妥当。
3项 - 接受报告者对于报告人之姓名,有遵守秘密之尊严义务。
4项 - 区域正权力人应自己或于必要时,用适宜之司祭监督在本区域内已出版或备出卖之书籍。
5项 - 区域正权力人认为有较精细察究之必要之书籍或为收得更有力之效果,以宗座之断定为必要者,均宜呈送于宗座判断之。
1398条 - 1项 - 禁止书籍之效力为未受得适当之准允,不得出版,阅读,保存,出卖,被禁止之一切书籍及将其翻译为他方言语,或以任何方式交付于他人。
2项 - 无论因任何方法被禁止之书籍不得再出版;但实行改正后,而得原禁止之官员或其后任或长官之准许者,不在此限。
1399条 - 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书籍为依法律当然被禁止者:
1目 - 由任何非公教人所出版之原文或公教人之古译文圣经,连东方公教会所出版者在内,及由同一人所翻或出版之同一圣经之任何方语之译文;
2目 - 由任何人所编辑之辩护异教或裂教或无论用何方法勉力破坏宗教之根本之书籍;
3目 - 特意损害宗教或善良风俗之书籍;
4目 - 凡非公教人所编辑之特意研究宗教之书籍;但确认其内容未包含任何与公教之道理项抵触之事项者,不在此限。
5目 - 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目及第一千三百九十一条所规定之书籍,并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目所规定之书籍中,凡关于涉及新显灵,新默启,所见异像,新预言,圣迹或开始新恭敬天主之方式之书籍,连藉词开始私恭敬之书籍在内;但以不依法律之规定出版者为限。
6目 - 攻击或讽刺公教任何一信条,或辩护宗座所废除之错误,或轻蔑恭敬天主之行为或意图紊乱公教会之纪律,或特意侮辱公教会之圣系统,或教士或修会员之身分之书籍;
7目 - 讲解或赞扬任何种类之异端或抽签,卜筮,邪术,招魂术及其他类此之书籍;
8目 - 凡主张决斗或自杀,离婚为适法及辩证秘密结社,或其他同类社团为有利益而无害于公教会及世俗社会之书籍;
9目 - 以讲解,记述,教授狎亵即邪淫之事为主要事件之书籍;
10目 - 宗座所准许之礼书之再版;但以因改易而与宗座所准许之公正原版有异者为限;
11目 - 传播虚伪或曾经宗座废除或撤销之大赦之书籍;
12目 - 无论用任何方法所印刷之与公教会意旨及诏敕不相合之耶稣我等主,圣母玛利亚,天神,圣人及其他天主之仆人之像。
1400条 - 第一千三百九十九条第一目所规定之书籍及违背第一千三百九十一条而出版之书籍,仅限于用任何方法而学习神学或圣经学者,得使用之;但以该书为纯粹及完全之出版而其绪言或注释内不攻击公教之信条者为限。
1401条 - 枢机大臣,主教,连名义主教在内,及其他正权力人,均不受公教会关于禁止书籍规定之拘束;但自己宜用必要之预防方法。
1402条 - 1项 - 正权力人对于依法律当然或因宗座之诏敕而被禁止之书籍,以有紧急情形,对于每一书籍为限,得颁赐准许其所属之人。
2项 - 正权力人如由宗座受得对于其所属之人颁赐准许,保存及阅读被禁止之书籍之总权力时,应仅于慎重所选择之人依正当理由而颁赐之。
1403条 - 1项 - 凡由宗座求得阅读及保存被禁止书籍之准许者,不得因而阅读及保存由其正权力人所禁止之一切书籍;但宗座之敕准内特别记载得阅读及保存由任何人所禁止之书籍者,不在此限。
2项 - 前项人有监管被禁止之书籍,使其不能到他人之手之重大义务。
1404条 - 出卖书籍人不得出卖,借赁,保存以记述邪淫之事为主要事件之书籍;其余被禁止之书籍,非先适法受得宗座之准许,不得因售卖而收存之,如按其明智意见认为买受人非适法之买受者,不得卖与之。
1405条 - 1项 - 因由无论何人所受得之准许,而任何人绝对不免除遵守对于阅读与自己灵魂发生切近危险之书籍所有自然法之禁止。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及管灵魂之其他人宜向信友相当说明,阅读坏书,尤其被禁止之书籍之危险及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