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圣禄职之退职及调换
1484条 - 区域正权力人,除确认高级神品之教士有其他之适当生活必要费用,不妨碍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外,不得准许其退圣禄职。
1485条 - 教士退其领受神品之名义之圣禄职者无效;但说明该名义为其领受神品之名义,并经正权力人允许为该名义,调换一神品之其他法定名义者,不在此限。
1486条 - 正权力人,除于圣禄职有争执时,而争执之一方为他方之利益退圣禄职外,不得准许为他人之利益或附加对于圣禄职之授与或收入之使用有关系之条件而退圣禄职。
1487条 - 1项 - 二圣禄职之调换,非因公教会之必要或利益或有正当理由,并不因而损害他人,而得正权力人之同意,及关于有保护权之圣禄职,得保护人之同意者,不生效力;其座堂会议院之代理人及无特别委任之总代理人,均无同意权,并应守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2项 - 正权力人应于一月内为同意或拒意之表示;自正权力人同意时起,而调换始生效力。
3项 - 如圣禄职之一方或双方为宗座保留者时,正权力人不得准许调换之。
1488条 - 1项 - 调换之圣禄职不同等时,不得因而保留利息或支付货币或给付有价值之任何物件,以赔偿之。
2项 - 二以上之任圣禄职人间不得实行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