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坚振之授与人
782条 - 1项 - 惟主教始为通常授与坚振人。
2项 - 凡依法律或宗座之特别诏敕而受得前项权利之司祭,均为非常授与人。
3项 - 依本法典之效力,除依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目之规定,凡枢机大臣均享有前项权利外,而无座堂区之父老长及正教长,宗座代牧及宗座监督亦均享有之;但以于职务存续中在本区域内实行该权利为限。
4项 - 凡依敕准享有授与坚振权利之辣丁仪式司祭,仅对于本仪式之教民授与坚振发生效力;但诏敕内另有指定者,不在此限。
5项 - 凡享有权能或特别权利之东方仪式司祭即对于本仪式之孩童授与圣洗时亦得同时授与坚振之司祭,如授与坚振于辣丁仪式之孩童,应属违法。
783条 - 1项 - 主教于本座堂区内得适法授与坚振于任何人,连非所属之教民在内;但非所属之教民之本正权力人明示禁止时,不在此限。
2项 - 主教在其他座堂区内如授与正式坚振时,必须有该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或至少因正当理由而推定之准许;但对于自己所属教民授与简式坚振,即不用主教权仗及大冠者,不在此限。
784条 - 凡司祭如有宗座因指定区域而颁赐之特别权利时,在被指定区域内得授与坚振与一切教民,连外区域之教民在内;但其教民之本正权力人明示禁止时,不在此限。
785条 - 1项 - 主教对于凡其所属教民之依规则并有正当理由请求坚振圣事者,负有授与坚振之义务,于视察座堂区时,更应尽此义务。
2项 - 凡由宗座受得授与坚振之特别权利之司祭,对于得享特别权利之利益之人,亦负有与前项相同之义务。
3项 - 正权力人于因正当理由被阻止尽授与坚振之义务,或无授与坚振之权力时,应为其所属教民设法使至少于每五年得领受坚振一次;但以能实行为限。
4项 - 如正权力人因重大过失而自己未授与坚振,或未委任他人授与坚振于所属教民时,准用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目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