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罗马圣教会之枢机大臣
230条 - 罗马圣教会之枢机大臣共同组成之罗马教宗元老院,为罗马教宗管理圣教之最高参议及辅助者。
231条 - 1项 - 圣团体分为三级:主教级即仅六位管理罗马城近郊座堂区之枢机大臣;司祭级即五十位之枢机大臣;助祭级即一十四位之枢机大臣。
2项 - 罗马教宗,对于司祭级及助祭级之各枢机大臣每人,指定罗马城市内教堂一座为其衔名或助祭堂。
232条 - 1项 - 罗马教宗得由普天下随意遴选至少有司祭神品而学术,道德超绝及聪明干练之人士,为枢机大臣。
2项 - 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阻却其升枢机大臣之地位:
1目 - 非法生子,虽因其生父与生母以后之结婚,而视为婚生子者亦同;其余违法者或依法律有领神品之阻碍者,虽因宗座宽免而能领神品,尊位及主教神品者亦同;
2目 - 有子女者,连由法定婚姻所生之子女在内,或有由其子女所生之孙子女者;
3目 - 与现任之枢机大臣,系第一或第二等血亲者。
233条 - 1项 - 教宗于枢机大臣会议时,在会场遴选及公布枢机大臣;其因此而被遴选及被公布之人,取得选举教宗之权利,及第二百三十九条所指定之特别权利。
2项 - 教宗在枢机大臣会议场中,宣告遴选枢机大臣而心内隐藏其姓名时,因此而被遴选之人,暂无枢机大臣之权利及特别权利;自教宗公布其姓名时起,始享有该权利及特别权利;但其等级权利自在心内隐藏其姓名时起算。
234条 - 被遴选之人于被选升时,不在教宗府者,应于承受红帽时宣誓,除正当事由之阻止外,决于一年内觐见教宗。
235条 - 凡升进枢机大臣之地位者,除圣座因有特别情形另定规则外,其原有之一切尊位,圣堂及圣禄职,均因当然出缺,并丧失其原有教会恩俸。
236条 - 1项 - 枢机大臣经教宗之准许,并遵守领神品及被遴选之次序,在会议场中,其司祭级者,得自选其他衔名堂;助祭级者,得自选转至其他助祭堂;满十年之助祭者,得自选转至司祭级。
2项 - 助祭枢机大臣,因自选而转至司祭级时,其位置在后于自己而被遴选之司祭枢机大臣前。
3项 - 罗马城近郊之座堂区出缺时,如司祭级枢机大臣在宗座府内,或因教宗所委讬之职务暂不在此府内者,于枢机大臣会议场中,遵守被遴选之次序,得自选转该座堂区。
4项 - 枢机大臣受得罗马城近郊之一教堂时,不得再选转其他教堂;但升为领袖枢机大臣时,自己之原座堂区即与「鄂斯题阿」座堂区联合,故「鄂斯题阿」座堂区与罗马城近郊之另一座堂区常合并,归一领袖枢机大臣管辖。
237条 - 1项 - 领袖枢机大臣系圣团体之为首者,即首先领得罗马城近郊之一座堂区者,而领袖枢机大臣对于其余枢机大臣无管辖权力,仅视为在平等人中之第一位者。
2项 - 领袖之任务出缺时,如副领袖在宗座府内或在罗马城近郊之本座堂区内,或因教宗所委讬之职务暂在其他处所,依法当然接续领袖枢机大臣之任务。
238条 - 1项 - 枢机大臣有在宗座府居住之义务,除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外,非得教宗之准许,不得离开宗座府。
2项 - 罗马城近郊座堂区之枢机主教有于前项同一之居住义务;但凡认为适宜时,得不经准许而赴其本座堂区。
3项 - 枢机大臣为罗马城近郊以外座堂区之主教时,不受在罗马教府居住法律之拘束;但如至罗马城时宜觐见教宗,非由教宗先受得离去准许,不得离开罗马城。
239条 - 1项 - 枢机大臣自在会议场中升任时起,除享有本法典其他有关系章节所定之特别权利外,并享有下列各目所定之权利:
1目 - 听普天下男女及入修会男女之告解,并赦一切罪及惩治罚,连保留之一切罪及惩治罚在内;但宗座最特别保留及关于泄漏圣职圣部秘密之惩治罚,不在此限;
2目 - 为自己及其侍从选择告解司祭;如该司祭无管理权时,依法当然取得之;得赦圣教会所保留之罪,除本条第一目但书所指定之惩治罚外,亦得赦其他惩治罚;
3目 - 在普天下各处讲天主之道理;
4目 - 自己或允许他人在自己前,于圣星期瞻礼五日举行一台弥撒,及于耶稣圣诞节半夜举行三台弥撒;
5目 - 在各处单用十字圣号降福念珠,及为念经所用之其他串珠,十字架,圣牌,由宗座准许之圣衣,即结合宗座常恩准之一切大赦,并与人披着圣衣亦无记入登记簿之义务;
6目 - 在圣堂或祈祷房舍,连私祈祷房舍内,或在其他尊敬处所,设立苦路十四处,得用单一降福结合行此善工所赐之一切大赦;并为因疾病或其他正当阻碍,不能行苦路十四处善工之信友,降福苦像而结合行苦路善工之一切由教宗所恩准之大赦;
7目 - 得用携带祭台,在其本住所,或在任何其他居所举行弥撒,亦得准许他司祭在自己前举行一台弥撒;
8目 - 在海船上举行弥撒,但应用相当之预防方法;
9目 - 在一切圣堂及祈祷房舍得按自己之历书举行弥撒;
10目 - 本人每日享有特恩祭台之特别权利;
11目 - 依规则必进枢机大臣现时所居住之城,或地方之一圣堂或其他公共屋宇,始能得之大赦,而枢机大臣在自己小堂内亦能得之,其侍从亦同;
12目 - 在各处得用主教之礼仪降福教民;但在罗马城内时,仅得在堂内或尊敬处所或教民会场内行之;
13目 - 得按主教方式,胸前及小白衣上佩带苦像,并得用主教之礼冠及权杖;
14目 - 在任何私小堂内举行弥撒,亦与所有人享有之敕准无妨碍;
15目 - 得于罗马城外之一切堂内用宝座及华盖,举行主教礼节;如在座堂内时,应先通知正权力人;
16目 - 在各处得享区域正权力人通常所享之尊荣;
17目 - 证明教宗之言语时,其行为在外场亦有效;
18目 - 享有不属正权力人视察小堂之特权;
19目 - 关于由圣禄职所得之孳息,得自由及用遗嘱处理之;但应遵守第一千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20目 - 在各处祝圣或降福圣堂,祭台,圣具,父老长及行其他类似行为,但枢机大臣无主教神品时,不得祝圣圣油;一切应依法办理,尤严守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21目 - 其等级高于一切正教长,及宗主教,除教宗使节为驻在本区域内之枢机大臣外,并高于其他教宗之使节;枢机大臣为教宗亲近使节时,在罗马城外高于一切人;
22目 - 授与初剪发及下级神品;但领受者应有本正权力人之解发书;
23目 - 授与坚振圣事,但依法律之规定,应将受坚振圣事人之姓名登记;
24目 - 赐二百日之大赦,连于每次行善功时能得之大赦在内,于自己管理或保护之地域内或机关内,及属自己管理之人;在其他处所亦得赐相同之大赦,而每次仅在目前之人能得之。
2项 - 当选之教宗尚未领受神品或主教之祝圣时,领袖枢机大臣享有用肩布而授与神品及主教祝圣之特别权利;领袖枢机大臣不在该地时,副领袖枢机大臣有此特别权利;副领袖枢机大臣亦不在该地时,先受得罗马城近郊座堂区之主教枢机大臣有此特别权利。
3项 - 首位助祭枢机大臣,得为教宗之代理人,将肩布放置于总主教,及享领肩布之特别权利之主教或彼等代理人之肩上,并对于教民宣告新当选教宗之姓名。
240条 - 1项 - 枢机大臣受得罗马城近郊之座堂区,并依法定方式取得后,方为该座堂之真主教;其对于该座堂区之权利,与有定驻所主教,对于本座堂区所有之权利形同。
2项 - 其余之枢机大臣,对于受得之衔名堂或助祭堂,依法定方式取得后,与区域正权力人在本堂内之权力同;除对信友之审判权及一切管理权外,凡对在堂内维持纪律,改良习惯及关于堂内之一切事务均有权力。
3项 - 司祭枢机大臣在自己之衔名堂内,得用宝座及华盖行主教之礼节;助祭枢机大臣在自己之助祭堂内,得以主教之仪式为辅佐;该二礼节非得枢机大臣之准许,任何人于该处所不得为之;在罗马城内之其他堂内,除教宗准许外,枢机大臣不得用宝座及华盖。
241条 - 宗座出缺时,枢机大臣之团体及罗马教府,除比约第十位于公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之「宗座出缺」敕法所指定之权利外,均无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