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代父母
793条 - 圣教内实行坚振有与实行圣洗相同之最古习惯,即于能有代父母时,应用代父母。
794条 - 1项 - 每一代父或代母仅宜引进一或至多二领受坚振人;但授与人因正当理由另定办法者,不在此限。
2项 - 每一领受坚振人仅得用一代父或代母。
795条 - 仅合下列各目规定之人,方为代父或代母:
1目 - 应为曾经领受坚振之人而有辨别能力,并情愿担任代父母之职务者;
2目 - 应非为任奉何异教或裂教者,或被宣告或认定为受第七百六十五条第二目所规定之罚者;
3目 - 应非为领受坚振人之父母或配偶;
4目 - 应为领受坚振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所指定之人,如无父母及监护人或有而不愿指定时,应为授与人或堂域司祭所指定之人;
5目 - 行坚振时代父母应自己或委任代理人,实际触接领受坚振人。
796条 - 合于下列各目之规定者,依法始得准许其为代父母:
1目 - 应为非充圣洗之代父母之人;但授与坚振人因正当理由认为其他办法更有利益,或授与圣洗后适法立时并授与坚振者,不在此限;
2目 - 应为与领受坚振者同性之人;但授与人在特别情形内,因正当理由另有其他办法者,不在此限;
3目 - 除守前二目之规定外,并应遵守第七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797条 - 领受坚振人与代父母亦因有效力之坚振而结神亲;故代父母应认领受坚振人永久由信任而委讬于自己之人,并应注意其受天主教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