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书记官及秘书长及律师
2013条 - 1项 - 秘书长即书记官应参与属于宗座或由区域正权力人,依其本权力所审理之诉讼。
2项 - 圣部之书记官应以宗座正缺总书记官中一人充之。
2014条 - 修会员,除必要时外,不能有效行使书记官职务;对于本修会之诉讼,永不得充任之。
2015条 - 区域正权力人在罗马城市外审理之诉讼,得以本主教府之书记官任书记官职务;在罗马城市内审理之诉讼,应以圣部正缺书记官任书记官职务;如正缺书记官不能任该职务时,应以罗马城市内之代牧区域之书记官任之。
2016条 - 为襄助书记官核对缮本与原本,及核对抄录与在图书馆,档案室等所存储而抄写之原书,得为书记官增加辅助者,即所谓副书记官。
2017条 - 副书记官及圣部之正缺书记官,均应为名誉良好而无可指摘之司祭;正缺书记官并应为公教法学博士。
2018条 - 圣部审理列真福品或圣品之诉讼所用律师及代理人,应为有法学博士品位或至少神学硕士并随该圣部律师中一人或副总保信官实习期满者,而律师并应俱有圣轮法院律师之适法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