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主教之辅佐主教及补助主教
350条 - 1项 - 惟罗马教宗,得为主教委派辅佐主教。
2项 - 通常为主教本身委派辅佐主教,并附带继任之权利;但亦有时为主教座委派之。
3项 - 为主教本身而被委派之辅佐主教,如无继任之权利者,特别名之为补助主教。
351条 - 1项 - 为主教本身而委派之辅佐主教所应享之权利,应从宗座之委派文书内认定之。
2项 - 于主教毫无处理事务能力时,被委派之辅佐主教,有主教之一切权利义务;但委派文书内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其他辅佐主教,仅有主教对其所委讬之权力。
3项 - 主教对于辅佐主教所能办及愿意办理之事务,不宜常委讬他人。
4项 - 辅佐主教于无正当妨碍之阻止而有被辅佐者之请求时,应实行该主教所应行之一切礼节及其他职务。
352条 - 为主教座所委派之辅佐主教在被辅佐之区域内,除授与神品外,得实行应有主教神品之一切事务;关于其他事务,仅有由宗座或主教所受之委讬权力。
353条 - 1项 - 辅佐主教,以出示宗座之文书于主教,为法定取得其职务。
2项 - 有继任权利之辅佐主教,及系为主教座而委派者,除依前项之规定外,并应依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出示宗座之文书于座堂会议院。
3项 - 主教陷于心神丧失之情形时,辅佐主教不履行第一项规定,而应仅守第二项之规定。
354条 - 凡辅佐主教,均有与主教相同之驻在座堂区之义务,除依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之假期外,不得离开座堂区;但系短时间及经被辅佐之准许者,不在此限。
355条 - 1项 - 有继任权利之辅佐主教,于主教座出缺时,立即成为受委讬座堂区之正权力人;但以依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已经适法取得职务者为限。
2项 - 补助主教之职务,与主教之职务同时消灭;但宗座之文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项 - 为主教座而委派之辅佐主教之职务,虽主教座出缺时,仍继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