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天主教葬礼适用之准许或拒绝
1239条 - 1项 - 凡未领受圣洗而死亡之人,均不得准许为其适用天主教之葬礼。
2项 - 望教人以非因自己之过失未领受圣洗而死亡者为限,应视为领受圣洗人。
3项 - 凡领受圣洗人死亡后,均应适用天主教之葬礼葬埋之;但因法令之特别规定被褫夺葬礼权者,不在此限。
1240条 - 1项 - 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人,均为被褫夺天主教葬礼权者;但死亡前有痛悔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1目 - 公众所明知为背天主教或入异教,裂教,秘密结社或类此之其他党派之人;
2目 - 被认定或判决为弃绝或停止圣事之人;
3目 - 慎思后而故意自杀之人;
4目 - 于决斗之当时死亡或因决斗受伤而致死亡之人;
5目–遗命焚烧自己尸体之人;
6目 - 公众所知及明显犯其他重罪之人。
2项 - 前项情形如有疑义时,以能请示者为限,向正权力人请示;在疑义继续中,应适用天主教葬礼葬埋之;但应免除不善表样。
1241条 - 对于被褫夺天主教会葬礼权之人并应拒绝为其实行一切安灵弥撒,连每年忌日之弥撒在内,及其他公然安灵礼。
1242条 - 应避却之被弃绝人之尸体,如违背法律之规定而在圣地葬埋者,以掘出无重大困难者为限,应遵守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掘出之,并于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所指定之世俗墓地内安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