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题
神品圣事
948条 - 基利斯督建定神品之目的,系因神品而区别教民与教士,并命教士为管理信友及事奉天主之职员。
949条 - 下列条文称大神品或圣神品者,谓司祭,助祭,副助祭等神品;称小神品者,谓辅祭,驱魔,读经,管理堂门等神品。
950条 - 法典用授与神品或授与圣神品或神品等文字,除祝圣主教外,包括第九百四十九条所述之一切神品,连初剪发在内;但因事由之性质或关连之条文,显有其他意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