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款
教 士
第一节 通则
108条 - 1项 - 凡至少以初剪发为奉献自己于天主职务之人,均谓之教士。
2项 - 凡教士并非一律平等;其间有圣系统,依其圣系统之次序,有在上在下之分别。
3项 - 天主所创设之圣系统,关于神品,为主教,司祭及助祭者;关于管理权为教皇最高之权及属下之主教权;圣教会所设立者,为增加其余权之等级。
109条 - 列入天主教会圣系统之人,非由于人民或世俗势力之人之同意,或召呼而被选举者;系因授与神品而定立其神品权之等级;于完成法定选举及允许就职之条件后,遵天主之法令,定立最高之教宗权;依圣教会法定使命定立其余权位等级。
110条 - 虽宗座尊称数教士为正教长,亦仅为名誉,并无管理权;而法律上称以正教长之本名者,谓仅在外场有正权力之世俗教士或修会教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