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页 圣体之领受人
853条 - 凡依法令未被禁止之曾经领受圣洗人,均得并应准许其领受圣体。
854条 - 1项 - 孩童如因年龄幼稚,而蒙昧无认识及感觉圣体圣事之能力时,不得授与圣体。
2项 - 遇孩童濒于死亡之危险时,以尚知辨别圣体与通常食物不同,并知尊崇之,为已足,有权并应授与圣体。
3项 - 孩童无死亡之危险者,必须认识天主之道理较多及预备较精密,即按其能力至少明白为救灵绝对应知之道理,并知以童年之方式热心领圣体者,始得授与圣体。
4项 - 告解司祭,父母或父母之代理人,均得断定孩童之预备是否充足。
5项 - 堂域司祭有监督之义务,如认为适宜时,得以试验方法阻止凡无辨别能力,或无相当预备之孩童领受圣体,并应使凡有辨别能力及预备充足者,迅速用此神粮而坚固之。
855条 - 1项 - 凡与领受圣体公然不相宜者,均应禁止之,即如被弃绝者,被禁止圣事者,公然破廉耻者;但确认其已痛悔改正,并已以善事表现补救其公然不善之行为者,不在此限。
2项 - 有隐罪之人,如秘密请求领受圣体而授与人认其未悔改者,应拒绝之;但如公然请求而非致他人惊疑不能越过之时,不在此限。
856条 - 凡明知自己有大罪之人,虽自己含有甚后悔之意思,仍非先领受告解圣事不得领受圣体;如于急紧必要情形而无告解司祭时,应先发上等痛悔始得领受之。
857条 - 除第八百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外,曾经领受圣体之任何人均不得当日再领受之。
858条 - 1项 - 凡非自半夜起守空心斋者,不得准许其领受圣体;但有死亡之危险或有避免侮慢圣体之必要时,不在此限。
2项 - 凡患病卧床在一月以上而于最近日期无健康之确实希望者,虽用药品或类似饮料之其他物品,如经告解司祭以自己之明智经验认为适宜时,仍得于每星期内领受圣体一次或二次。
859条 - 1项 - 凡男女信友于达理解年龄即有辨别能力后,应每年至少一次于复活瞻礼时领受圣体;但遇随从本司祭之教训,因正当理由认为以暂时不领受圣体为有利益时,不在此限。
2项–复活瞻礼时之圣体,应于圣枝主日至卸白衣主日领受之;区域正权力人斟酌人及地之情形认为必要时,得准许其一切信友提前开始,并向后延长使用该时;但不得提至封斋第四星期日前及延至天主圣三瞻礼后。
3项 - 宜劝告信友各于本堂域之堂内遵守本条之规定;如在其他堂内遵行时,宜注意将已经遵行之事实通知本堂域司祭。
4项 - 复活瞻礼时应领受圣体之规定于期间经过后,仍继续拘束凡于期间因任何理由而未遵行之人。
860条 - 关于无生殖能力人应领受圣体之规定,其拘束力并及于担负管理该孩童义务之人,即父母,监护人,告解司祭,教员,堂域司祭。
861条 - 冒领圣体者,仍未尽领圣体之义务。
862条 - 圣瞻礼五日,凡教士连于该日未举行弥撒之司祭在内,均宜于大礼弥撒或团体弥撒内领受圣体。
863条 - 应劝信友依宗座之敕旨宜屡次,尤宜逐日领受圣体;凡望弥撒者不但宜神领圣体,而预备妥善者,更宜实领圣体。
864条 - 1项 - 凡信友于无论因任何缘由有死亡之危险时,均有领受圣体之义务。
2项 - 信友濒于死亡之危险时,虽同一日曾领受圣体,仍应敦劝其复领受圣体。
3项 - 在死亡危险继续之时间中,按明智告解司祭之意见,得并宜多次授与临终圣体;但每日以一次为限。
865条 - 临终圣体不得过于迟延;凡管理灵魂者,并应注意使病人于知觉完全时,领受临终圣体。
866条 - 1项 - 各仪式之一切信友,如因热心而领受圣体时,得领依各仪式所成之圣体。
2项 - 为尽复活节领受圣体之义务,应劝告信友各依其本仪式领受之。
3项 - 临死者应依本仪式领受临终圣体;但于必要时,仍得依任何仪式领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