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页 预审官及覆白官
1580条 - 1项 - 正权力人得长久或为特定案件,设置预审官,即准备审判者一人或数人。
2项 - 审判官仅得对于自己审判之案件遴选预审官一人;但正权力人已经设置预审官者,不在此限。
1581条 - 座堂区法院之预审官,如能于座堂区会议审判官中遴选时,宜于其中遴选之;修会院法院之预审官,应依修会规则,于同一修会之修会员中遴选之。
1582条 - 预审官之职务为传唤及訉问证人,并依委讬书之内容预备其他诉讼文件;但不得为终局判决。
1583条 - 遴选预审官之人,不问诉讼至如何程度,均得撤销预审官之职务;但以有正当理由及当事人不受损害为限。
1584条 - 合议庭长应于合议庭审判官中,指定一人为覆白官,即报告者,于开评议会时,报告案情并制作裁判书;庭长得因正当理由撤销覆白官之职务而另指定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