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告解之处所
908条 - 听告解之正处所为堂及公或半公祈祷房舍。
909条 - 1项 - 为听妇女之告解而预备之告解座,常安置于明显及易见之处所,通常并应于堂或为妇女预定之公或半公祈祷房舍内安置之。
2项 - 告解座应有于告解人及告解司祭间之固定并有小格眼之窗棂。
910条 - 1项 - 不宜于告解座外听妇女之告解;但因病或有紧要理由,并遵用区域正权力人认为相宜之预防方法者,不在此限。
2项 - 听男人之告解,在私房宇内亦得实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