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举行弥撒圣祭之司祭
802条 - 惟司祭始有奉献弥撒圣祭之能力。
803条 - 除依主教礼书所规定祝圣司祭之弥撤及祝圣主教之弥撒外,数司祭不得共同举行一弥撒。
804条 - 1项 - 司祭在请求举行弥撒之堂为异方人时,如为世俗司祭而提出其正权力人所发之现有效介绍公文书,如为修会司祭而提出其本修会长所发之同类文书,如为东方仪式之司祭而提出管理东方天主教会之圣部所发之同类文书时,应准许其举行弥撒;但未确认其于得该文书后曾经犯罪因而应禁止其举行弥撒为限。
2项 - 司祭无前项文书时,如堂长确认其为正直者,得准许其举行弥撒;虽堂长完全不知其为如何之人,亦得准许其举行一次或二次弥撒;但以其着教士制服及不得因举行弥撒而用任何理由,由本堂收受任何物件,并将其姓名,职务,座堂区记载于特别簿内为限。
3项 - 区域正权力人如对于前项之事项另定与本条不相抵触之规则时,凡司祭连特属修会司祭在内,均应遵守之;但为准许修会员在本修会之堂内举行弥撒者,不此在限。
805条 - 凡司祭每年有举行数次弥撒之义务,而主教或修会长亦宜注意司祭至少于星期日及应守之其他瞻礼日,举行弥撒。
806条 - 1项 - 凡司祭除于耶稣圣诞及追思已亡二瞻礼日,得三次举行弥撒外,不得于一日数次举行弥撒;但经宗座之敕准或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者,不在此限。
2项 - 以遇应守之瞻礼日而司祭人数甚少,正权力人审酌情形,认为有信友之大部分不能望弥撒者为限,得颁赐前项之准许;但正权力人对于同一司祭无准许其逾二次举行弥撤之权力。
807条 - 司祭如明知自己犯大罪,虽自己以为已有痛悔之意,仍非先领受告解圣事不得举行弥撒;如无告解司祭并于紧急必要时,发上等痛悔后举行弥撒者,于举行后应迅速领受告解。
808条 - 司祭非自半夜时守空心斋不得举行弥撒。
809条 - 除第二千二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目所规定之情形外,司祭得随意为任何生存人,或在炼狱赎罪之死亡者献弥撒。
810条 - 司祭不宜疏误热心祈祷,预备自己举行弥撤;于弥撒完毕后,不宜疏误感谢天主赐此洪恩。
811条 - 1项 - 凡举行弥撒之司祭,均应着相宜而长至踝之衣服,并着本仪式之礼书所规定之圣祭衣。
2项 - 司祭于举行弥撒时,不得用小帽及戒指;但枢机大臣,主教,曾受祝圣之父老长或宗座敕准使用之司祭,不在此限。
812条 - 除主教及得使用主教礼节之其他教长外,任何司祭不得仅因尊荣或隆重而用襄礼司祭。
813条 - 1项 - 司祭如无侍奉及应答之辅祭人时,不得举行弥撒。
2项 - 妇女不得为辅祭人;但如无男子在场而有正当理由,妇女由远处应答;而以绝对不赴祭台附近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