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页 证人所受损害之赔偿
1787条 - 1项 - 证人得请求反还旅行费及于法院所在地之住居费,并因职业或工作之中断所生损害之相当赔偿。
2项 - 审判官有于訉问当事人及证人,如于必要时,并询问鉴定人后,断定对于证人所给付之赔偿及费用之权利义务。
1788条 - 声明人证者,如不于审判官所指定不得展长之期间内,提供依第一千九百零九条第二项所指定之相当金额时,视为抛弃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