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案卷之传览及辩论终结及判决
1983条 - 1项 - 传览案卷后,当事人依第一千七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仍得就其所主张声明新证人。
2项 - 对于曾经提出之同一事项,复问曾经被訉问之证人时,应遵守第一千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为之,而不妨碍保束官提起适宜抗辩之权。
1984条 - 1项 - 保束官以书面或口头保护其主张,或请求,或回答者,享有应听其最后陈述之权利。
2项 - 故法院非于被询问之保束官认为无应主张或应侦査之事项后,不得谕知终局判决。
3项 - 保束官未于审判官所指定之谕知判决日期前主张任何事项者,推定为无应主张之事项。
1985条 - 预审审判官对于凡与宽免被承认而未遂婚姻有关系之诉讼,均不得传览案卷及对于未遂事实,宽免理由,谕知判决,应将全案卷宗,连同主教及保束官所制作之意见书,呈送宗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