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题
罢免较易迁转堂域司祭之程序
2157条 - 1项 - 较易迁转堂域司祭于有第二千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正当及重大理由时,得罢免之。
2项 - 对于修会堂域司祭应遵守第四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2158条 - 正权力人如认为有前条理由之一者,应用为慈父之训言并表明堂域司祭职务上之行为,使信友受损害或至少未发生结果之情形,劝其辞职。
2159条 - 除严守第二千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外,堂域司祭如拒绝辞职时,应以书面提出理由,而正权力人必须与二试验人审酌之,始得有效进行。
2160条 - 正权力人于谘询试验人后,认所提出之理由不正当时,应再用为慈父之教训并附预示,如不于决定之相当期间内自动辞职,即行罢免等语。
2161条 - 1项 - 正权力人对于己经决定之期间得延长之,而于期间届满后,应布告罢免裁定。
2项 - 正权力人应依第二千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二千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给与辞职或被罢免之堂域司祭膳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