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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法典(传统弟兄录入)列表
·出版许可
·自 序
·教宗本笃第十五位诏书
·自 动 诏 书
·第 一 编 总 则 1-7
·第 一 题 教法 8-24
·第 二 题 习惯 25-30
·第 三 题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31-35
·第 四 题 敕答 36-62
·第 五 题 特别权利 63-79
·第 六 题 宽免 80-86
·第 二 编 人 87-107
·第 一 款 教 士 108-110
·第 一 题 教士入座堂区之登记 11
·第 二 题 教士之普通权利及特别权
·第 三 题 教士之义务 124-144
·第 四 题 教会职务 145-146
·第一章 教会职务之委讬 147-151
·第一页 自由授与 152-159
·第二页 选举 160-178
·第三页 选求 179-182
·第二章 教会职务之丧失 183-195
·第 五 题 正权力及委任权力 196-
·第 六 题 教士还俗 211-214
·第二节 各种教士 215-217
·第 七 题 最高权力及依法律参与之
·第一章 罗马教宗 218-221
·第二章 公教全体会议 222-229
·第三章 罗马圣教会之枢机大臣 23
·第四章 罗马教府 242-245
·第一页 圣部 246-257
·第二页 罗马教府之法院 258-259
·第三页 罗马教府之职务公署 260-
·第五章 罗马教宗之使节 265-270
·第六章 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 27
·第七章 全会议及省会议 281-292
·第八章 宗座代牧及宗座监督 293-
·第九章 宗座总理 312-318
·第十章 下级正教长 319-328
·第 八 题 主教权力及其权力之共享
·第一章 主教 329-349
·第二章 主教之辅佐主教及补助主教
·第三章 座堂区会议 356-362
·第四章 座堂区府 363-365
·第一页 总代理人 366-371
·第二页 秘书长及其他公证人并主教
·第三页 座堂区会议试验人及堂域司
·第五章 堂会议院 391-422
·第六章 座堂区顾问 423-428
·第七章 主教座之障碍或出缺及座堂
·第八章 总司祭 445-450
·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470
·第十章 堂域代理司祭 471-478
·第十一章 堂长 479-486
·第 二 款 修会员 487-491
·第 九 题 修会及其省区及会院之成
·第 十 题 修会之政治 499-537
·第一章 修会之长官及会议 499-517
·第二章 告解司祭及特务司祭 518-5
·第三章 财产及其管理 531-537
·第十一题 入修会之准许 538
·第一章 请求 539-541
·第二章 初学 542-571
·第一页 准许入初学之必要条件 54
·第二页 初学员之教诲 553-571
·第三章 发修会愿 572-586
·第十二题 教士修会内之学业计划
·第十三题 修会员之义务及特别权利
·第一章 义务 592-612
·第二章 特别权力 613-625
·第三章 升教会之尊位或管理堂域之
·第十四题 转入其他修会 632-636
·第十五题 退出修会 637-645
·第十六题​ 修会员之开除
·第一章 曾发定期愿修会员之开除
·第二章 在非特属教士修会或教民修
·第三章 特属教士修会因开除曾发终
·第四章 被开除之曾发终身愿会员
·第十七题 共同生活而不发愿之男子
·第 三 款 教 民 682-683
·第十八题 信友社团之通则 684-699
·第十九题 各种信友社团
·第一章 世俗第三会 702-706
·第二章 弟兄会及善会 707-719
·第三章 总弟兄会及首善会 720-725
·第 三 编 物 726-730
·第 一 款 圣 事 731-736
·第 一 题 圣洗 737
·第一章 圣洗之授与人 738-744
·第二章 圣洗之领受人 745-754
·第三章 圣洗之仪式及礼节 755-761
·第四章 代父母 762-769
·第五章 行圣洗之时间及处所 770-
·第六章 授与圣洗之登簿及证据 77
·第 二 题 坚振 780-781
·第一章 坚振之授与人 782-785
·第二章 坚振之领受人 786-789
·第三章 授与坚振之时期及处所 79
·第四章 代父母 793-797
·第五章 授与坚振之登簿及证据 79
·第 三 题 至圣之圣体 801
·第一章 弥撒圣祭
·第一页 举行弥撒圣祭之司祭
·第二页 弥撒之仪式及礼节814-819
·第三页 举行弥撒之日时及处所 82
·第四页 弥撒之施物即酬饷 824-844
·第二章 至圣之圣体圣事
·第一页 圣体之授与人 845-852
·第二页 圣体之领受人 853-866
·第三页 授与圣体之日时及处所 86
·第 四 题 告解圣事 870
·第一章 告解圣事之授与人 871-892
·第二章 罪之保留 893-900
·第三章 告解圣事之领受人 901-907
·第四章 听告解之处所908-910
·第五章 大赦
·第一页 放大赦 911-924
·第二页 受得大赦 925-936
·第 五 题 终傅圣事 937
·第一章 终傅之授与人938-939
·第二章 终傅之领受人 940-944
·第三章 终傅之仪式及礼节 945-947
·第 六 题 神品圣事 948-950
·第一章 神品之授与人 951-967
·第二章 神品之领受人
·第一页 神品领受人应有之资格 97
·第二页 违法及其他阻碍 983-991
·第三章 领受圣神品前应作成之事件
·第四章 授与神品之仪式及礼节1002
·第五章 授与神品之时期及处所 10
·第六章 授与神品之登簿及证据101
·第 七 题 婚姻圣事1012-1018
·第一章 结婚前应为之事务及尤对婚
·第二章 阻碍之通则1035-1057
·第三章 禁止阻碍 1058-1066
·第四章 拆散阻碍 1067-1080
·第五章 结婚之合意1081-1093
·第六章 结婚之方式1094-1103
·第七章 非公开婚姻 1104-1107
·第八章 结婚之时期及处所 1108-11
·第九章 婚姻之效力 1110-1117
·第十章 夫妻之分离
·第一页 婚姻拘束之解除 1118-1127
·第二页 寝食住之分离 1128-1132
·第十一章 婚姻之补正
·第一页 单纯之补正1133-1137
·第二页 根本救济1138-1141
·第十二章 次婚 1142-1143
·第 八 题 圣物 1144-1153
·第二款 圣处所及圣时期
·第一节 圣处所 1154-1160
·第 九 题 堂 1161-1187
·第 十 题 祈祷房舍 1188-1196
·第十一题 祭台 1197-1202
·第十二题 教会之殡葬礼1203-1204
·第一章 墓地 1205-1214
·第二章 尸体之送堂行安灵礼及葬埋
·第三章 天主教葬礼适用之准许或拒
·第二节 圣期日 1243-1246
·第十三题 瞻礼日1247-1249
·第十四题 小斋及大斋1250-1254
·第 三 款 恭敬天主 1255-1264
·第十五题 至圣圣体之保存及敬礼
·第十六题 圣人圣像及圣遗物之敬礼
·第十七题 圣游行 1290-1295
·第十八题 圣具
·第十九题 圣愿及圣誓 1307-1321
·第一章 圣愿 1307-1315
·第二章 圣誓 1316-1321
·第 四 款 天主教会之教诲职权
·第二十题 天主言语之宣讲 1327-13
·第一章 讲解要理问答 1329-1336
·第二章 圣讲演 1337-1348
·第三章 圣宣教 1349-1351
·第二十一题 修道院 1352-1371
·第二十二题 学校
·第二十三题 书籍之检定及禁止 1384
·第一章 书籍之检定 1385-1394
·第二章 书籍之禁止 1395-1405
·第二十四题 宣信德誓 1406-1408
·第 五 款 圣禄职及教会之无团体
·第二十五题 教会之圣禄职 1409-14
·第一章 圣禄职之创置即设立 1414-
·第二章 圣禄职之混合,迁移,分析
·第三章 圣禄职之授与 1431-1447
·第四章 保护权 1448-1471
·第五章 任圣禄职人之权利义务 14
·第六章 圣禄职之退职及调换 1484-
·第二十六题 教会之其他无团体机关
·第六款 教会之时物 1495-1498
·第二十七题 教会财产之取得 1499-
·第二十八题 教会财产之管理 1518-
·第二十九题 契约 1529-1543
·第三十题 慈善基金 1544-1551
·第 四 编 诉讼行为 1552-2194
·第 一 款 审判程序 1552-1555
·第一节 审判总则 1556-1924
·第 一 题 法院之管辖 1556-1568
·第 二 题 法院之等级及种类 1569-
·第一章 第一审普通法院 1572-1579
·第一页 审判官 1572-1593
·第二页 预审官及覆白官 1580-1584
·第三页 书记官保义官保束官 1585
·第四页 差役及执达员 1591-1593
·第二章 第二审普通法院 1594-1596
·第三章 宗座普通法院 1597
·第一页 罗玛圣轮法院 1598-1601
·第二页 宗座署名法院 1602-1605
·第四章 受委法院 1606-1607
·第 三 题 法院之程序
·第一章 审判官及法院其他人员之职
·第二章 审判案件之次序 1627-1633
·第三章 可变期间不变期间 1634-1
·第四章 审判处所及期日 1636-1639
·第五章 审判时准许在场之人及卷宗
·第 四 题 诉讼当事人
·第一章 原告及被告 1646-1654
·第二章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 1655-1
·第 五 题 起诉及抗辩 1667-1671
·第一章 假扣押及禁止行使权利 167
·第二章 新工作之阻止报告及损害预
·第三章 行为无效诉讼 1679-1683
·第四章 撒销行为及回复原状之诉讼
·第五章 互相起诉即反诉 1690-1692
·第六章 占有诉讼 1693-1700
·第七章 诉讼之消灭 1701-1705
·第 六 题 起诉
·第一章 诉状 1706-1710
·第二章 传唤及诉讼行为之通知 171
·第 七 题 争论之开始
·第 八 题 诉讼之系属期间 1732-17
·第 九 题 审判时对于当事人应行之
·第 十 题 证据 1747-1749
·第一章 当事人之自认 1750-1753
·第二章 证人及其证言 1754-1755
·第一页 证人之资格 1756-1758
·第二页 声明证人之人及方式并得声
·第三页 证人之宣誓 1767-1769
·第四页 证人之讯问 1770-1781
·第五页 证言之晓谕及驳辩 1782-1
·第六页 证人所受损害之赔偿 1787-
·第七页 证人之信用 1789-1791
·第三章 鉴定人 1792-1805
·第四章 审判官之履勘及检验 1806-
·第五章 书证
·第一页 文书之性质及证据力
·第二页 书证之提出及提出之申请1
·第六章 推定 1825-1828
·第七章 当事人之宣誓 1829-1836
·第十一题 附带诉讼 1837-1841
·第一章 抗命 1842-1851
·第二章 第三人之参加诉讼 1852-1
·第三章 于诉讼系属中为之妨害行为
·第十二题 传览案卷,终结准备程序
·第十三题 判决 1868-1877
·第十四题 纠正判决之适法方法 1878
·第一章 上诉 1879-1891
·第二章 声明判决无效 1892-1897
·第三章 第三人之对抗 1898-1901
·第十五题 既判之事项及回复原状
·第十六题 诉讼费用及无费用之保护
·第一章 诉讼费用 1908-1913
·第二章 无费用之保护及诉讼费用之
·第十七题 判决之执行 1917-1924
·第二节 特定诉讼应遵守特定之规则
·第十八题 避免民事诉讼之方法 192
·第一章 和解 1925-1928
·第二章 约定调断人 1929-1932
·第十九题 刑事诉讼 1933
·第一章 公诉及报告 1934-1938
·第二章 侦査 1939-1946
·第三章 犯罪人之训诫 1947-1953
·第四章 刑事诉讼之提起及犯人之被
·第二十题 婚姻诉讼 1960-1965
·第一章 法院之管辖 1960-1965
·第二章 设立法院 1966-1969
·第三章 提起婚姻诉讼权及请求宽免
·第四章 证据
·第一页 证人 1974-1975
·第二页 身体之检验 1976-1982
·第五章 案卷之传览及辩论终结及判
·第六章 上诉 1986-1989
·第七章 前规定例外之情形 1990-1
·第二十一题 神品诉讼 1993-1998
·​​第 二 款 天主之
·第二十二题 参与本款诉讼之特定人
·第一章 原告及申请人 2003-2008
·第二章 枢机覆白官及保信官及副保
·第三章 书记官及秘书长及律师 20
·第二十三题 本款诉讼所应用之证据
·第一章 证据之通则 2019-2022
·第二章 证人及鉴定人 2023-2031
·第三章 应附于卷宗内之证书 2023
·第二十四题 用未敬礼之途径进行之
·第一章 区域正权力人依其本权力开
·第一页 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之捜集
·第二页 调査诉讼 2049-2056
·第三页 未敬礼诉讼 2057-2060
·第四页 呈送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
·第二章 圣部开始诉讼
·第一页 审査著作物 2065-2072
·第二页 调査诉讼之审议 2073-2084
·第三页 无敬礼诉讼之审议 2085-2
·第三章 属于宗座之诉讼
·第一页 属于宗座之诉讼之开始进行
·第二页 审理属于宗座诉讼进行之效
·第三页 对于各德行之勇气或致命
·第四页 天主之仆人之各个圣迹之裁
·第二十五题 用敬礼即例外途径进行
·第二十六题 真福人之晋列圣品 213
·第 三 款 办理特定案件或实行刑
·第二十七题 罢免不易迁转之堂域司
·第二十八题 罢免较易迁转堂域司祭
·第二十九题 调换堂域司祭之程序 2
·第三十题 关于不尽定居义务之教士
·第三十一题 对于姘夫教士之诉讼程
·第三十二处理轻视 本义务之堂域司
·第三十三题 依自己所知而得之心证
·第 五 编 罪罚
·第 一 款 罪
·第 一 题 罪之性质及种类 2195-2
·第 二 题 犯罪责任及其加减理由并
·第 三 题 未遂犯 2212-2213
·第 二 款 罚
·第一节 罚之总则 2214-2240
·第 四 题 罚之意义,种类,解释,
·第 五 题 享有强制权之官员 2220-
·第 六 题 强制权力人之所属人 222
·第 七 题 罚之赦免 2236-2240
·第二节 罚之分类
·第 八 题 改良即惩治罚
·第一章 惩治罚之总则 2241-2254
·第二章 惩治罚之分则 2255-2256
·第一页 弃绝罚 2257-2267
·第二页 禁止圣事罚 2268-2277
·第三页 免职罚 2278-2285
·第 九 题 报复罚 2286-2290
·第一章 普通报复罚 2291-2297
·第二章 教士之特别报复罚 2298-2
·第 十 题 预防罚及补赎
·第一章 预防罚 2306-2311
·第二章 补赎 2312-2313
·第 三 款 各罪之罚
·第十一题 违犯信德及圣教会之统一
·第十二题 反信仰罪
·第十三题 妨害公教会之权力或人或
·第十四题 妨害生命,自由所有权,
·第十五题 伪造罪 2360-2363
·第十六题 乘行领神品或其他圣事时
·第十七题 违背教士或修会员身分之
·第十八题 乘授与,领受或辞退教会
·第十九题 滥用教会之权力或职务 2
·天主教会法典 证书摘要
·证书陆
·证书柒
·证书捌
·索 引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七章 主教座之障碍或出缺及座堂 429-444
第七章 主教座之障碍或出缺及座堂 429-444
浏览次数:538 更新时间:2023-9-23
 
 

第七章  主教座之障碍或出缺及座堂

会议院代理人

429 - 1 - 主教因被拘留,监禁,流刑或因无能力为执行其职务而发生障碍,并不能与其座堂区入互通书信时,除宗座预定有办法外,管理座堂区权应归主教之总代理人,或主教所委讬之其他教士。

2 - 主教审酌情形,认为有重大理由时,得委讬数人为互相接续职务之人。

3 - 前二项之人不执行职务,或因有第一项叙述之障碍时,座堂会议院应选任代理人,使用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之权力,管理座堂区。

4 - 凡依前三项之规定,取得管理座堂区之职务者,应迅将主教座之障碍及自己取得职务之事实,呈报宗座。

5 - 主教受弃绝或禁止圣事或停职罚时,由总主教,如总主教不执行职务或为受该罚者时,由其隶属主教中资深之主教,立时请求教宗,设法处理之;如为依第二百八十五条所指定之座堂区或地域时,其依法选定之总主教,有呈报之义务。

430 - 1 - 主教座因主教死亡,或宗座准许之抛弃,或接收调动及撤销之通知而出缺。

2 - 除授与圣禄职及圣教会其他之官职外,总代理人以得主教死亡之确实消息时止,其所办理之一切事务,均为有效;主教或总代理人,以得教宗已有前项行为之确实消息时止,主教或总代理人所办理之一切事务,均为有效。

3 - 主教应自得调动之确实消息起算,四月内应赴调任之新座堂区,并依第三百三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实际取得之;自实际取得之日起,其原任之座堂区为出缺;主教在该期间内对其原任之座堂区,有下列各目之权利义务:

1 - 有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之权利义务,而总代理人一切权利均消灭;

2 - 存有定驻所主教之尊荣特别权利;

3 - 依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受得主教之完全收入。

431 - 1 - 主教座出缺时,管理座堂区权归座堂会议院;但有宗座总理或宗座另定有办法时,不在此限。

2 - 总主教或其他主教,依宗座之特别命令,而指定出缺座堂区之总理仅有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之一切权利,并受同一义务及刑法之拘束。

432 - 1 - 主教座出缺时,座堂会议院应自得出缺之消息起算,八日以内,选任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代本会议院管理座堂区;如有收取利息之义务时,并应选任一或数忠实谨慎之财产管理人。

2 - 座堂会议院,无论因任何理由,于前项所定之期间,而未选任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时,其选任权归总主教;如总座堂出缺或总座堂与隶属座堂同时出缺时,该权归较资深之隶属主教。

3 - 依第二百八十五条所指定座堂区或父老修院或正教长区,如其堂会议院于八日之期间内,未选任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时,依该条之规定适法所选定之总主教应选任之;但无座堂区之父老修院或修会之正教长区之规则,定有其他办法者,不在此限。

4 - 座堂会议院将主教死亡之事实,而被选任之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将其被选任之事实,均应迅速呈报宗座。

433 - 1 - 应仅选任一人为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废止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否则选任无效。

2 - 选任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及财产管理人,应依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会议之适法方式为之;但不得妨碍本章之特别规定;其选任于扣除无效之票数后,以绝对过半数之决议为有效。

3 - 得选任一人同时为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及财产管理人。

434 - 1 - 凡未领司祭神品者,或未满三十岁者,或为该出缺座已经被选举,指定,或推荐之教士,均不得被选为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如被选时,亦不生效力。

2 - 除前项之规定外,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宜为神学或天主教法学之博士或硕士,或至少精通该学问者,及具有善良品行,健全道理,并虔敬天主,办事干练之人。

3 - 座堂会议院不遵守第一项所规定之条件时,由总主教,如总主教座出缺,或总主教座堂会议院违背该条件时,由该省之较资深隶属主教,于认明该事实后,选任此次之代理人,而由座堂会议院被选人之行为,依法当然无效。

435 - 1 - 主教管理神物及时物之正权力,于选任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以前,归座堂会议院;选任后,归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但依法律所特别禁止之事件,不在此限。

2 - 故选任代理人以前之座堂会议院,及以后座堂会座院代理人,有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之一切权利,并得在本座堂区内准许各主教行主教礼节,如座堂会议院代理人本人为主教时,亦得行之;但不得用宝座及华盖。

3 - 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及座堂会议院不得有任何侵害座堂区或主教权利之行为;本法特别禁止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及座堂会议院会员,或座堂会议院以外之人,即教士或世俗人,本人或委他人,将主教府档案之文书携出,或毁坏,隐匿,变更之。

436 - 主教座出缺之期间,不得变更任何事务。

437 - 座堂会议院选任代理人时,不得将管理权为自已保留一部分,或限定代理人之任期,或加其他限制。

438 - 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依第一千四百零六条至第一千四百零八条之规定,宣信德誓后,立即取得管理权,不用任何人之准许。

439 - 第三百七十条关于总代理人之规定,于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亦准用之。

440 - 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依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有在座堂区内居住及为教民献弥撒之义务。

441 - 除有其他规定外,应依下列各目之规定办理:

1 - 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及财产管理人,有受得相当报酬之权利,其报酬由省会议或依习惯定之,得从主教之收入或其他利息取得之;

2 - 在主教座出缺期间之其他利息,应为将来之主教保留,作座堂区紧要之需用;但以主教座未出缺时,应归主教之利息为限。

442 - 财产管理人,受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之监督,妥当管理天主教会之财产及收入。

443 - 1 - 惟宗座始有撤销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及财产管理人之权;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抛弃其职务,应用正确方法,向座堂会议院为之;但其抛弃不得座堂会议院之许可,仍生效力;经抛弃,死亡或撤销职务后,应由座堂会议院依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选任新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

2 - 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及财产管理人之职务,因新主教依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实际取得座堂区而丧失。

444 - 1 - 新主教应命座堂会议院及其代理人,财产管理人,并主教座出缺期间所委任之其他职务人,将关于各人之职务及管理权,并所管理之事务交代清楚,并应惩治因实行职务,或管理事务而犯罪之人,虽已经将事务交代清楚,并由座堂会议院,或接收交代人受得宽容或赦免者亦同。

2 - 前项之人受得与天主教会有关系之文书时,应将该文书向新主教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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