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圣体之授与人
845条 - 1项 - 惟司祭始为通常授与圣体人。
2项 - 助祭以曾受得区域正权力人或堂域司祭因正当理由之准许者为限,为非常授与圣体人;于有紧急之缘由时,依法推定其已受得准许。
846条 - 1项 - 凡司祭均得于一切弥撒中授与圣体,如私行弥撒时,并得立即于其前后授与圣体;但应遵守第八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2项 - 凡司祭于弥撒外,享有与前项相同之权力;本地以外之司祭至少推定堂长准许时,亦享有之。
847条 - 应明送圣体于病人,但司祭因正当理由认为用其他方式更有利益者,不在此限。
848条 - 1项 - 堂域司祭在其堂域内,有在堂外明送圣体于病人,连非本堂域人在内,之权力义务。
2项 - 其他司祭于紧急情形或受得堂域司祭或正权力人之准许,或至少推定其准许时为限,得实行前项之事务。
849条 - 1项 - 凡司祭以至少推定有担负保护圣体义务之司祭之准许为限,得暗送圣体于病人。
2项 - 与病人暗送圣体时,应谨慎注意与此大圣事相宜之尊敬及合礼之方式,并遵守宗座所颁发之规则。
850条 - 与病人明或暗送临终圣体,依第八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由堂域司祭为之;但不得妨碍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目,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
851条 - 1项 - 凡司祭所授与之圣体应为依本仪式之规定,用无酵或有酵之面所做成之饼。
2项 - 于紧急情形而无异仪式之司祭时,通常用有酵面饼之东方司祭,得用无酵面饼授与圣体,反之,通常用无酵面饼之辣丁或东方司祭,得用有酵面饼授与圣体;但各应遵守本仪式授与之。
852条 - 凡授与圣体应专用饼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