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推定
1825条 - 1项 - 称推定,谓盖然忖度未定事实为真实;其依法律之规定者,谓之法律上之推定;由审判官所忖度者,谓之人为之推定。
2项 - 法律上之推定,分通常推定与固定推定。
1826条 - 对于法律上之通常推定,许举直接及间接,反证;对于法律上之固定推定,仅许举间接反证,即仅许反证为推定基础之事实。
1827条 - 凡有为自己利益之推定者,免除举证之责任;此责任应归对造负之;如对造不能提出反证者,应为享有推定之一造有利益之判决。
1828条 - 除依法律规定之推定外,审判官仅得根据确实特定并与系争事实直接牵连之事实而为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