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据之通则
2019条 - 本款诉讼上之证据应为确实者,除从人证及书证发现出之证据外,不得使用其他证据。
2020条 - 1项 - 证明以前绝未曾有对于天主之特定仆人实行敬礼之事实者,应至少有证人四人。
2项 - 证明德行,致命,或圣迹之舆论者,应至少有证人八人;该八证人得分别证明不同一,而互相辅助之事实;审判官除传唤该八证人外,应依职权至少传唤其他证人二人。
3项 - 证明德行或致命之事实者,应有证明同一事实之目证人数人;历史之纪念物仅有辅助证据力。
4项 - 进行属于宗座诉讼时仅有闻目证人者,而进行调査诉讼时有目证人者,得将一切证人之证言相结合而为一证据。
5项 - 进行调査诉讼时有目证人,而于进行属于宗座诉讼时仅有转闻目证人者,审判官依其明智意见判断转闻目证人证言证据力之大小,以认定其辅助证据力。非因该二种证人证言之结合,使有断定重大事件之经验人认为有真实证据力时,不得据以进行诉讼,即辩论圣迹事实。
6项 - 关于因证明绝无敬礼事实而进行之无目证人及闻目证人充人证之古时案件,及以例外途径进行之案件,均得用闻目证人及因辗转传播而生之公然舆论,当时之证书,被认诺为真实之纪念物,证明德行或致命之事实。
7项 - 圣迹应用证明同一事实之目证人数人证明之。
2021条 - 不知实行年代之敬礼之事实,依吴尔巴诺教宗于公历一千六百三十四年所公布之敕令,以于一百年以前所已有之真实纪念物,或于该一百年以内所公布而发表之至少在一百年以前经过之事实,并由当时至现在人民未曾中断之传说证明之。
2022条 - 经宗座准许之最长久敬礼之事实,以当时之公证书证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