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罗马教宗
218条 - 1项 - 罗马教宗为圣伯多禄首位之后任,不但有最高等级之荣誉,而且对于天主教会之全体,关于信德及道德,并普天下天主教会之纪律及政治,有最高及完全管理权。
2项 - 前项权力,确为主教的,正有的,直接的,对于一切及各堂团体并各神牧及教民而不隶属于人之任何权力。
219条 - 罗马教宗,依法当选后,自承认当选之时起,依天主之规定,即享有最高管理权之完全权力。
220条 - 因事之性质,或依实际法律保留,专由罗马教宗办理之有重要关系之事项,谓之最大案件。
221条 - 罗马教宗抛弃其职位时,其抛弃为有效,不用枢机大臣或他人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