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圣愿
1307条 - 1项 - 称圣愿谓经忖度后自由向天主所许之能履行并比其反对之行为较善良之行为;满圣愿之义务,由向天主应有之忠信而发生之。
2项 - 除依法律被禁止之人外,凡有相当辨别能力之人,均有发圣愿能力。
3项 - 凡由重大并不正当之威吓而发之愿,依法律当然无效。
1308条 - 1项 - 凡圣愿如由天主教会之法定长官,因天主教会之名义而承受之者,为公愿;否则为私愿。
2项 - 凡圣愿如经天主教会承认为特典愿时,为特典愿;否则为常典愿。
3项 - 凡圣愿如惟宗座始得宽免之者,为保留愿。
4项 - 凡因圣愿而许发愿人本身之行为者,为本身愿;许任何物件者,为财物愿;如圣愿含有本身及财物二种愿之性质者,为混合愿。
1309条 - 与宗座保留之私圣愿,仅为守完全终身贞洁愿,及入有特典愿修会之圣愿,并均以绝对及满十八岁以后发者为限。
1310条 - 1项 - 圣愿依其行为之效力,仅拘束发愿之本人。
2项 - 财物愿之拘束力及于继承人,混合愿关于财物部分亦同。
1311条 - 圣愿之拘束力,因经过发愿时所附加终结其拘束之时间,或所许财物之重大变更,或关系圣愿存在条件之欠缺,或圣愿之目的欠缺或圣愿之撤销,宽免,变更而丧失。
1312条 - 1项 - 凡对于发愿人有适法主管权之人,均得有效及因正当理由而适法撤销发愿人所发之愿,将来无论有任何情形,永不回复其拘束力。
2项 - 凡对于发愿人无主管权而有管理圣愿所许事务之权者,均得停止愿之拘束力;但以还愿与自己有损害者为限。
1313条 - 下列各目之人,以有正当理由而不损害他人之既得权利为限,得宽免未被保留之圣愿:
1目 - 区域正权力人对于所属之一切人及旅居人;
2目 - 特属教士修会之会长对于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人;
3目 - 凡受得宗座之委讬宽免权者。
1314条 - 发未被保留之圣愿所许之善工,发愿人自己得变更较为善良或善良相等之善工,而第一千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之有宽免权人得变更为较小之善工。
1315条 - 凡于发修会愿以前所发之圣愿均为停止者,但以发愿人继续在修会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