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题
宣信德誓
1406条 - 1项 - 凡下例各目之人均有按宗座认诺之语言,宣信德誓之义务:
1目 - 在主席或其委任人前凡在公教会之全体或特别或座堂区会议内有谘议权或议决权者;主席在其会议前;
2目 - 被遴选之枢机大臣在圣团之领袖及司祭,肋祭等级之资深枢机大臣,宗座之财产管理处处长前;
3目 - 凡被遴选为管理主教座之人,连无定驻所之主教座之人在内,或无座堂区之父老长及正教长,宗座代牧及监督区域长,在宗座所委任之人前;
4目 - 座堂会议院之代理人在其会议院前;
5目 - 凡被遴选为堂会议院之高等会员或普通会员之人,在区域正权力人或其所委任之人,并堂会议院前;
6目 - 被授与座堂区顾问之职务人,在区域正权力人或其所委任之人,并其他顾问前;
7目 - 总代理人,堂域司祭及被授与有管理灵魂义务之各种有圣禄职,连手酬饷圣禄职在内之人,及修道院之院长,教授神学,公教法学或哲学者,于每年级之开始时或至少于就职时,及将领受副助祭神品者,第一千三百九十三条所规定之检查书籍者,及凡被指定为听告解及讲演之司祭,于受得该职务之权力以前,在区域正权力人或其所委任之人前;
8目 - 大学之校长或专门学院之院长,在正权力人或其所委任人前;适法设立之大学或专门学院之各教授每于年级开始或至少于就职时,在大学校长或专门学院之院长或彼等之委任人前;经考试而领受大学之学位者亦同;
9目 - 教士修会之会长,在会议或授任之会长或其所委任之人前。
2项 - 凡人于退职务或退圣禄职或尊位后,而再受得其他职务,连与先任之职务同类者在内,仍应依本条之规定,复宣信德誓。
1407条 - 凡用代理人或在教民前,而宣所应宣之信德誓者,为未尽其义务。
1408条 - 本法典废止凡与本题相抵触之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