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页 违法及其他阻碍
983条 - 除下列条文所规定之因缺点或犯罪而发生之违法外,不得有永久之其他违法。
984条 - 凡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人,均为因缺点而为违法者:
1目 - 非法生者,无论非法生之事实为公然或秘密者,均在内;但被宽免视为适法生者或发特典愿者,不在此限;
2目 - 身体残废者,即因身体衰弱不能妥善,或因丑形怪状不能适宜实行祭台上之职务者;但应以较重大之缺点为阻止实行适法领受之神品职务之原因,并不得仅因此缺点而禁止实行凡能实行之行为;
3目 - 现为或曾为癫痫或精神错乱或负魔者;如于领受神品后始有此种情形,而确认其曾经完全脱免之者,以所属人为限,正权力人得再准许其实行已经领受神品之职务;
4目 - 曾经数次结婚者,即凡接续有效结二或多次婚姻者;
5目 - 法律上之破廉耻者;
6目 - 曾经判决处人以死刑之审判官;
7目 - 以执行死刑为职业者,及于执行死刑时,自动实行直接助力者。
985条 - 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人,为因犯罪而违法者:
1目 - 背天主教人,异教人,裂教人;
2目 - 除于最紧急必要时外,而不阻止非公教人用任何方式授与自己以圣洗者;
3目 - 因婚姻或大神品或修会愿而被拘束之人,连发常典愿或定时愿在内,竟故意为无效结婚或为仅依国法有效结婚之行为者;凡人如与因发同一愿或曾结有效之婚姻,而被拘束之妇女为之者亦同;
4目 - 故意犯杀人罪或堕胎罪而即遂者,凡帮助犯之者亦同;
5目 - 断自己或他人之肢体者,或故意自杀而未遂者;
6目 - 教士因实行被禁止之内外科医术而致人于死者;
7目 - 凡无大神品人或犯因对人惩治或报复,或对地方所处之法定罚而至被禁止之人,仍实行与领受大神品人所保留之神品行为者。
986条 - 前条规定之罪以系大罪,及除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二目之规定外,而公然或秘密之外形犯罪,于领受圣洗后犯之者为限,始成立违法。
987条 - 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人,为单纯被阻碍者:
1目 - 非公教人之子女以其父母坚持错误者为限;
2目 - 有妻之男子;
3目 - 任教士所被禁止,并有清算义务之职务或管理财产之事务者,至辞卸职务或管理财产事务,并清算后而为无责任之人时为止;
4目 - 按奴隶之本意义为奴隶者,以至回复自由权时为止;
5目 - 凡依国法应服普通军役之义务,而未尽其义务者;
6目 - 凡新奉教之人,至经正权力人试验认为满足时为止;
7目 - 事实上之破廉耻,而正权力人认为其情形在继续中者。
988条 - 不得因不知缺点或犯罪之违法,或不知阻碍而免除法律之拘束。
989条 - 违法及阻碍之数,随其原因之类别而增加,不随反复为同一原因之行为之次数而增加;但因故意杀人而成立之违法,不在此限。
990条 - 1项 - 正权力人得自已或委讬他人宽免自已所属人因秘密犯罪而成立之一切违法;但第九百八十五条第四目所规定,及其他曾经提起诉讼于法院之违法,不在此限。
2项 - 凡告解司祭如遇有秘密及紧急情形而不能向正权力人请示,并有重大损害或丧失名誉之危险时,亦享有与前项规定相同之权力;但以使领受告解人得行使曾经所领受之神品等级为目的为限。
991条 - 1项 - 请求宽免违法或阻碍之请求书,应陈述一切违法及阻碍之事实;否则普通宽免,除第九百九十条第一项但书所载之违法外,如因善意而未陈述者有效,因恶意而未陈述者无效。
2项 - 对于因故意杀人而成立之违法,亦应陈述犯罪之次数,否则宽免无效。
3项 - 为领受神品所颁赐之普通宽免,为大神品亦有效;其受得宽免人,除不得在枢机会议内被授与圣禄职外,得受得其他一切圣禄职,连管理灵魂之职务在内,惟不得被任为枢机大臣,主教,无座堂区父老长及正教长,特属教士修会之上宪。
4项 - 于行圣事外在内场所颁赐之宽免,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抄录于教府之秘密书本内作为证据。